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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罰沒財物管理規定(97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罰款、沒收財產和追繳贓款贓物的預算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罰款沒收財物,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以下簡稱執行處罰的部門和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和物資,以及貪汙、盜竊、賄賂等違法款物。依法追繳。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各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國家經濟管理部門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不構成刑事犯罪,追回贓款贓物。第四條對違反財經紀律、稅收法規、業務章程和合同約定的罰款,按有關財務制度執行,不適用本規定。第五條罰沒收入和辦案補貼是國家預算的組成部分。罰沒收入和辦案補貼按照收支兩條線的原則進行管理。第二章罰沒財物管理第六條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個人都無權擅自設立罰沒項目。第七條各級執罰部門和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授權的執罰範圍,向同級財政部門填寫《甘肅省罰款沒收財物許可證申請表》,報省財政廳審批,並核發《甘肅省罰款沒收財物許可證》(以下簡稱《執罰許可證》)。

各級執罰部門和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執罰許可證規定的罰沒項目和標準實施處罰,不得擅自設立罰沒項目或超越權限、濫用職權進行罰沒。

《執罰許可證》的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同壹行為違反多個法律、法規、規章,多個單位共同執行處罰的,由共同執行處罰的相關單位協調後統壹處理;沒有連帶處罰關系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由最先查獲的單位依據其職權進行處罰,相關單位不得因該行為再次受到處罰。第九條罰款票據和罰沒財物應當逐級發放,分級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罰沒票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罰款和沒收財物的票據由省財政廳統壹印制。

罰沒財物票據的管理,按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各級執罰單位應當設立專門賬簿,指定專人負責罰沒財物的管理,建立健全罰沒財物交接、驗收、登記、保管、定期結算、清理和對賬制度。第十壹條對暫扣的財物,執罰部門和單位應妥善管理,不得挪作他用。案件結案後應當上繳國庫的,必須立即上繳國庫。第十二條執罰部門和單位依法追繳貪汙盜竊案件中的贓款贓物,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壹)原屬於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城鄉集體所有制單位的財產,除政法機關獎勵給原單位的以外,壹律上繳國庫;

(二)原個人合法財產已恢復原主;

(三)追回屬於受賄的財物,壹律上繳國庫。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查處的,不構成刑事犯罪的貪汙、盜竊等案件的追繳贓款、贓物,原則上報經上級機關審批後,方可回原單位註銷暫停賬戶;原單位已核銷損失的,上繳國庫。第十四條執罰單位依法查處的罰沒財物和應當上繳國庫的贓物,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屬於國家法律法規允許流通的商品。確定保留價後,執罰單位可以委托同級財政部門指定的拍賣行進行公開拍賣。參與定價的部門不得在內部提前采購。

沒收的生鮮、糧油商品應委托當地農副產品批發市場或集市進行現場拍賣。

不宜公開拍賣的罰沒財物和追繳的贓物,由執罰機關會同財政部門處理:

(壹)屬於專門機構或專營企業管理的金銀(不含金銀首飾)、外幣、有價證券、文物、藥品等物品,應及時交由專門機構或專營企業贖回或收購;

(二)具有政治性、破壞性的物品,以及國家禁止流通的文物,應當無償交由專門機構保管;

(三)淫穢物品、毒品、吸毒用具、賭博用具、非法計量器具、假冒偽劣商品、國家禁止進口的舊衣物以及其他無保管價值的物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或者銷毀。

執行處罰機關依照上述規定批準的應當上繳國庫的沒收財物和追繳的贓物,應當列明清單(必要時可以拍照),與上繳國庫的憑證壹並存檔備查。第三章罰沒收入的收取和使用第十五條各級部門和單位依法收取的罰沒款、贓款、沒收財物和折價贓物,為罰沒收入。所有罰沒收入都必須上繳財政。

海關、外匯管理局、鐵路局等中央所屬部門和單位的罰沒收入,50%上繳中央財政,50%上繳地方財政。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沒收的走私販私收入,50%上繳中央財政,50%上繳地方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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