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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外診斷試劑分類

體外診斷試劑,包括可單獨使用或與儀器、器具、設備或系統組合使用,在疾病的預防、診斷、治療監測、預後觀察、健康狀態評價以及遺傳性疾病的預測過程中,用於對人體樣本(各種體液、細胞、組織樣本等)進行體外檢測的試劑、試劑盒、校準品(物)、質控品(物)等。

根據產品風險程度的高低,體外診斷試劑依次分為第三類、第二類、第壹類產品。

(壹)第三類產品:

1.與致病性病原體抗原、抗體以及核酸等檢測相關的試劑;

2.與血型、組織配型相關的試劑; 3.與人類基因檢測相關的試劑;

4.與遺傳性疾病相關的試劑;

5.與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檢測相關的試劑;

6.與治療藥物作用靶點檢測相關的試劑;

7.與腫瘤標誌物檢測相關的試劑; 8.與變態反應(過敏原)相關的試劑。

(二)第二類產品:除已明確為第三類、第壹類的產品,其他為第二類產品,主要包括:

1.用於蛋白質檢測的試劑; 2.用於糖類檢測的試劑;

3.用於激素檢測的試劑; 4..用於酶類檢測的試劑;

5.用於酯類檢測的試劑; 6.用於維生素檢測的試劑;

7.用於無機離子檢測的試劑; 8.用於藥物及藥物代謝物檢測的試劑;

9.用於自身抗體檢測的試劑; 10.用於微生物鑒別或藥敏試驗的試劑;

11.用於其他生理、生化或免疫功能指標檢測的試劑。

(三)第壹類產品:

1.微生物培養基(不用於微生物鑒別和藥敏試驗);

2.樣本處理用產品,如溶血劑、稀釋液、染色液等。

體外診斷試劑的命名原則:體外診斷試劑的產品名稱壹般可由三部分組成:

第壹部分:被測物質的名稱。

第二部分:用途,如診斷血清、測定試劑盒、質控品等。

第三部分:方法或原理,如酶聯免疫方法、膠體金方法等,本部分應當在括號中列出。

如果被測物組分較多或特殊情況,可以采用與產品相關的適應癥名稱或其他替代名稱。

體外診斷試劑產品標準,是指為保證體外診斷試劑產品質量所制定的標準物質、質量指標以及生產工藝等方面的技術要求,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註冊產品標準。

註冊證書中產品註冊號的編排方式為:

×(×)1(食)藥監械(×2)字××××3第×4××5××××6號。其中:

×1為註冊審批部門所在地的簡稱:

境內第三類醫療器械、境外醫療器械以及臺灣、香港、澳門地區的醫療器械為“國”字;

境內第二類醫療器械為註冊審批部門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

境內第壹類醫療器械為註冊審批部門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加所在設區市的簡稱,為××1(無相應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時,僅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簡稱);

×2為註冊形式(準、進、許):“準”字適用於境內醫療器械;“進”字適用於境外醫療器械;“許”字適用於臺灣、香港、澳門地區的醫療器械;

××××3為批準註冊年份; ×4為產品管理類別;

××5為產品品種編碼(體外診斷試劑的品種編碼為:40);

××××6為註冊流水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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