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促進本省行業協會的發展,保護行業協會的合法權益,規範行業協會行為,發揮行業協會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業協會,是指在同壹行政區域內,從事與本行業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和個人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並經民政部門依法登記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本辦法所稱行業協會,包括符合前款規定的行業商會、行業協會。
第三條 行業協會以服務會員、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宗旨,反映行業訴求,溝通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政府和社會之間的關系,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公平競爭,促進行業發展。
行業協會依照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造有利於行業協會發展的環境,促進和扶持行業協會的發展,支持行業協會依法自主辦會、依法管理,保障行業協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工商聯在行業協會改革和發展中的作用。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行業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履行行業協會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和備案等職責,對行業協會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負責對行業協會有關業務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為經濟和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行業協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範管理
第七條 行業協會成立的基本程序和條件,按照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行業協會的名稱應當體現所屬行業的性質和特點,並與登記的行業協會名稱明顯區別。名稱中應當依次包括行政區域、行業性質,並在行業協會或商會、行會字樣後冠以行業協會或商會、行會字樣。非本省的行業協會不得冠以福建省的名稱,如閩八省。
第九條 行業協會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
行業協會應當對不同所有制、不同經營規模的經濟組織或者與本行業有關的個人制定相同的入會標準,保證其平等的入會權利。
第十條 政府有關部門的人事、財務機構應當與行業協會分開,其工作機構不得與行業協會合署辦公。
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在行業協會兼職。
第十壹條 行業協會可以通過收取會費、接受捐贈、開展服務等方式籌集資金。行業協會會費標準由行業協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定。行業協會接受捐贈應當符合章程規定,並按照與捐贈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法定用途使用。
第十二條 行業協會實行有償服務,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公開收費依據和收支標準。服務性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應當按照價格政策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獨立的財務管理和監督制度,實行財務公開,接受會員和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行業協會資產。
第十四條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法人治理結構、民主機制、誠信建設和行業自律建設,建立會員誠信檔案和信息**** 享平臺,實行信息披露和公開制度。
第十五條 行業協會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利用制定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非會員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眾****;
(二)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入會;
(三)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p> (四)會員之間區別對待;
(五)限制會員開展合法經營活動或者參加其他社會活動;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規定向會員收取或者攤派費用;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按照本省有關規定,建立行業協會動態評估機制,並將評估結果作為政府轉移職能、購買服務的重要依據。評估結果應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對行業協會的評估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 行業協會會員對行業協會實施的行業規則、行業自律辦法或者其他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提請行業協會審查或者依法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消費者、非會員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認為行業協會的有關措施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要求行業協會調整或者變更有關措施,也可以提請政府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章 支持與促進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高新技術產業、環保產業、新興產業以及地方優勢特色產業組建行業協會,重點培育和扶持壹批能夠承接政府職能轉移的行業協會。業協會。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政府職能轉變,通過授權、委托等方式,依法逐步將行業協會能夠承擔的服務性職能以及社會管理的技術性、事務性、輔助性職能轉移給相關行業協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得將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職能轉移給行業協會。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行業協會參與政府購買服務,提升行業協會公共****、服務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編制政府購買服務目錄,明確政府購買服務的基本原則、實施範圍和主體、承接對象和條件等,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的行業協會加強指導、支持、管理和監督,加強規範化建設、跟蹤指導和績效評價,推進政府購買服務經常化、規範化、制度化。
第二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行業協會孵化基地,整合政府和社會資源,為行業協會孵化培育提供專業人才和專業服務,支持和幫助行業協會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成立初期資金困難的行業協會,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必要的壹次性資金補助。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開展下列活動:
(壹)協助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行業管理工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參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編制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產品標準、服務標準、信用標準和行業規範
(二)依法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起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保障措施等調查,協助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組織、指導、協調各成員單位開展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調查和應訴工作。
(三)組織市場開拓、行業會展、招商引資、與港澳臺、國內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四)開展行業統計和調查,收集、發布行業信息;開展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人力資源等咨詢服務,組織人力資源、技術、管理、法律法規等培訓。
(五)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業的各項規章制度,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間和行業內的公平競爭。
(六)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其他行業經營者之間、消費者與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關系,加強本行業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溝通,代表本行業或本行業會員開展集體談判。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涉及行業利益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或者行業發展規劃、政策等,應當聽取有關行業協會或者與行業協會有關的組織參加聽證會的意見,並向有關行業協會反饋意見的主要采納情況和主要理由。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行業協會的信息溝通,向其上級主管部門反映本行業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行業協會的人才隊伍建設,逐步推進行業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職業化。
行業協會應當按照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依法與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保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支持行業協會做好專職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職業資格鑒定、社會保障等工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行業協會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行業協會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撤銷登記。
行業協會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依法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撤銷登記。
第二十八條 行業協會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和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行業協會財產的,應當予以退還,並依照章程的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行業協會登記、監督管理中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社會中介機構在認定行業協會組成人員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從業人員加入行業協會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壹條 本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