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擬訂相關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標準和管理規範;組織實施餐飲服務環節食品抽樣檢驗;負責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依法查處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的各種違法行為。 (三)負責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生產、流通環節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的法定標準和質量管理規範;組織實施保健食品和化妝品抽樣檢驗;依法查處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生產、流通環節的有關違法行為。 (四)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工作;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研制、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法定標準和質量管理規範及醫療機構制劑質量標準和質量管理規範;組織實施藥品、醫療器械抽樣檢驗;依法查處藥品、醫療器械研制、生產、流通和使用環節的各種違法行為。 (五)監督管理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及其他特殊管理藥品。 (六)監督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負責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 (七)負責《藥品經營許可證》(零售)和《壹類醫療器械註冊證書》的審批工作;依法組織實施餐飲服務環節和保健食品、化妝品的行政許可工作。 (八)依照法定職責處置藥品、醫療器械、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和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突發事件。 (九)負責藥品、醫療器械、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和保健食品、化妝品的舉報、投訴、廣告監測及依法查處工作。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