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了規範食品經營許可活動,加強食品經營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二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食品經營許可實行壹證壹照的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壹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壹個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經營主體的經營範圍和經營項目的風險等級實施食品經營分類許可。
第六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根據食品類別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確定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權限。
第七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