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轄區內個體私營經濟登記管理;
2、消費品綜合市場的管理、日常監督管理和年檢工作;
3、查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非法經營行為;
4.受理消費者投訴等。
5、負責授權或委托的行政審批權限和日常監管工作;
6.承擔上級賦予的質量技術監督和食品藥品監督行政許可職責。
市場監管局壹般有以下處罰措施:
1.警告:對於輕微違規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給予警告,提醒其改正錯誤,以免再次違規;
2.罰款:對於違法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影響,對其進行罰款,罰款數額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而有所不同;
3.取締或責令停產停業:對違法違規、嚴重影響市場秩序和消費者利益的企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責令其停產停業或禁止其經營活動;
4.扣押、查封違法物品:對違法產品、設備等物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扣押、查封措施;
5.法律追究:對於嚴重違法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移送公安、檢察等相關部門進行法律追究。
法律依據:
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
鼓勵公眾和新聞媒體對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鼓勵消費者通過網絡消費糾紛解決機制、消費維權服務站、消費維權綠色通道、第三方糾紛解決機制等方式,與經營者協商解決消費權益糾紛。第十二條
投訴由被投訴人實際經營場所或者住所地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和通過自建網站等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投訴,由其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平臺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可以對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的投訴進行處理。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行政機關受理的投訴需要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的,可以報請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