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商(貿、電子商務)類
1、百貨(日用百貨、服裝服飾、鞋帽、皮革制品、玩具、洗滌用品、化妝品、護膚品、照相器材、音響器材及設備、體育用品、成人用品等)2、文化辦公用品(紙制品、紙張、辦公設備、辦公用品)等。3、包裝材料等4、工藝品(工藝禮品、金銀首飾、銀器、銀制品、珠寶首飾)等5、化工原料及產品(危險品除外)、化學試劑、化工百貨等。6、五金交電(家用電器、自行車、電動車、汽車用品、汽車配件、汽車零配件、汽摩配件、鋼絲繩、閥門、管道配件、軸承等) 7、電子產品、通訊設備、通訊器材(衛星天線除外)、電信設備、電信及電工材料、儀器儀表、電線電纜等8、機械、設備及配件(電動工具、制冷設備、壓縮機及配件、工作工具)、機械、設備及配件等9、計算機、計算機軟件及配件、印刷產品等10、預包裝食品等11、塑料制品(橡膠制品、塑料制品)、金屬制品、玻璃儀器等12、建築材料(金屬材料、鋼材、石材、黃沙、木材)、有色金屬、黑色金屬等13、裝飾材料(水暖器材、衛生潔具、陶瓷制品)、建築五金等。14、家具(辦公家具、家具等) 15、紡織品(紡織原料、紡織裝飾面料、紡織針等) 16、酒店設備、酒店用品等17、化肥等18、初級農產品銷售等19、戶外用品等20、體育器材、健身器材等21、醫療器械(壹類、二類、三類)。
二、電子技術(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科學技術)類
1、計算機軟硬件開發及銷售2、計算機技術咨詢、技術服務3、互聯網工程施工、調試及維護4、互聯網運營及推廣、代理發布廣告5、電子產品及配件批發及銷售6、安防監控產品銷售、施工及技術服務7、機電產品銷售安裝及服務8、辦公設備及辦公用品批發及銷售9、從事貨物及技術進出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國家電子商務法》
第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不需要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小額交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需要登記的除外。
第十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主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與其經營業務相關的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其他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