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人民政府全面負責青州古城的規劃、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青州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青州古城所在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古城保護工作。
濰坊市人民政府和青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青州古城的規劃、保護、管理和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保護經費,並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青州市人民政府建立青州古城保護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負責研究解決青州古城保護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協調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加強聯合執法和監督管理。
青州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青州古城保護管理機構,負責青州古城的保護和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壹)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落實聯席會議作出的決議;
(三)編制青州古城總體發展規劃和商業布局規劃;
(四)制定和實施青州古城保護、管理和建設措施,會同有關單位做好青州古城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和民居建築的保護和修繕工作;
(五)編制和實施青州古城旅遊規劃,負責青州古城文化旅遊產業的調研和宣傳;
(六)牽頭管理青州古城重點保護區的消防安全、交通秩序、環境秩序、食品藥品安全、商業秩序等工作,負責相關工作安全;
(七)負責相關國有資產的運營和管理;
(八)青州古城規劃、保護、管理和利用的其他職責。第七條濰坊市人民政府和青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青州古城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表揚或者表彰獎勵。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投資和誌願服務等方式參與青州古城保護。第二章規劃第八條青州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和修改青州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規劃。
青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的編制和修改,應當進行科學論證,廣泛征求意見,經依法批準後公布實施。第九條青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在按照規定報批前,應當提交青州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第十條青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應當自批準之日起十日內在青州市人民政府網站或者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布。第十壹條經依法批準的青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經青州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批準後,報原批準機關審批。第三章保護第十二條青州古城的保護對象主要包括:
(壹)古城的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2)甌源歷史文化街區、北關歷史文化街區、東關歷史文化街區;
(三)不可移動文物;
(4)歷史建築;
(五)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住宅;
(六)古樹名木;
(7)非物質文化遺產;
(八)少數民族的民俗風情;
(九)歷史地名(古街巷名稱)、歷史建(構)築物名稱、老字號;
(十)南陽河等構成古城空間形態的河流湖泊和自然環境特征;
(十壹)其他應當保護的對象。
前款第三項至第九項規定的保護對象,應當建立保護名錄並予以公布。第十三條青州古城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第十四條青州古城內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青州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不得超過相關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除經批準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