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及時報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行為,並提出建議;對發現的企業內控管理漏洞及時提出改進建議。
第三十壹條對於被審計單位及相關工作人員不及時落實內部審計意見,給企業造成損失和浪費的,企業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上級機構報告情況。
第三十二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下列事項報SASAC備案:
(壹)企業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報告;
(二)重要子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財務部門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企業內部審計發現的重大違法違紀行為、重大資產損失、重大經濟案件和重大經營風險,應當向SASAC提交專題報告。
第三十三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出資人財務監督的需要,對企業及其子企業組織的重大財務異常情況專項經濟責任審計,應當向SASAC提交審計報告。
第三十四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不斷提高內部審計服務質量,依法接受SASAC和國家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服務質量的檢查和評價。
第三十五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組織內部審計工作,並對其出具的內部審計報告的客觀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六條為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客觀性和公正性,企業內部審計人員與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七條企業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審計職業道德,堅持原則,客觀公正,盡職盡責,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秘密或者玩忽職守。
第三十八條企業內部審計人員實施內部審計,應當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采用檢查、抽樣、分析性復核等審計方法,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支持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
第三十九條企業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保證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企業內部各職能機構應積極配合內部審計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對認真履行職責的內部審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第四十條企業應當對認真履行職責、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內部審計人員給予獎勵。
第四十壹條企業應當保障內部審計機構所需的審計經費,並將其納入企業年度財務預算。企業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參加國家組織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聘任和後續教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