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綜合醫院、中醫(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下同)醫院,專科、康復醫院;
(二)婦幼保健院;
(三)中心衛生院、鄉(鎮、街道)衛生院;
(四)療養院;
(五)綜合門診部、中醫門診部、專科門診部;
(六)診所(含中、西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
(七)村衛生室;
(八)急救中心(站);
(九)臨床檢驗中心;
(十)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十壹)護理院(站)、鄉村助產接生站;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診療機構。第三條 衛生防疫、國境衛生檢疫、醫學科研和教學、計劃生育等在本業務範圍外開展診療活動以及美容服務機構開展醫療美容業務的,必須依據《條例》和本辦法申請設置相應類別的醫療機構。第四條 駐本省內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以下統稱駐遼部隊)編制外的醫療機構,由省、市、縣(含縣級市,下同)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管理。
駐遼部隊的衛生主管部門應向所在市、縣衛生行政部門提供軍隊編制外醫療機構的名稱和地址。駐遼部隊編制內醫療機構對社會開放服務的,均應納入地方醫療機構發展規劃;聘用地方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從事醫療活動的,須經所在地市、縣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第五條 省、市、縣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 規劃與審批第六條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由省、市、縣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報上壹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第七條 市、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第八條 設置醫療機構按下列權限審批:
(壹)設置300張以上床位的綜合醫院、專科(康復)醫療、療養院,200張以上床位的中醫醫院和三級婦幼保健院,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二)設置不滿300張床位和在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區內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三)100張以下床位的各類醫療機構,由縣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第九條 申請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取得醫師執業資格;
(二)從事該專業臨床工作5年以上;
(三)有合法身份證件。第十條 已經取得民間中醫壹技之長證書的人員,須經省衛生行政部門考核確認後,方可申請從事中醫壹技之長單項醫療活動或在醫療機構中從業。
藥店(含藥店門市部)中的“坐堂醫”按診所條件申請設置。第十壹條 申請設置村衛生室的人員,必須具有市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師)證書》。第十二條 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設置的醫療機構,由審批機關頒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並報上壹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變更醫療機構的類別、規模、地址和診療科目的,必須重新履行設置審批手續。第三章 登記與校驗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
申請執業登記的醫療機構必須有《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填寫《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註冊書》,並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醫療機構用房產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
(二)建築設計平面圖;
(三)驗資證明、資產評估報告;
(四)醫療機構規章制度;
(五)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以及各科室負責人名單和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
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和衛生站等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附設藥房(櫃)的藥品種類及數量清單、衛生技術人員名單及其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以及身份健康證明。第十四條 登記機關在受理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後,應當審查和實地考查、核實,經審查合格的,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用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登記:
(壹)不符合《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核準的事項;
(二)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三)投資不到位;
(四)醫療機構用房不能滿足診療服務功能;
(五)通信、供電、上下水等公用設施不能滿足醫療正常需要;
(六)醫療機構規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離、無菌操作和業務技術現場考查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