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監管局會查以下事項:
1、證照。小餐飲經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
2、環境衛生;
3、食品加工過程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規定;
4、餐飲具的消毒;
5、庫房及營業區的食品;
6、進購查驗記錄;
7、食品原料的相關手續及證明文件。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2、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
3、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4、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誌、說明書的要求;
5、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6、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7、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8、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主要職能有: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組織有關部門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政策、工作規劃並監督實施。
2、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職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承擔的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監督工作。
3、依法組織開展對食品、保健品、化妝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處;根據市政府授權,組織協調開展全市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的專項執法監督活動;承擔保健用品監督及市場管理等相關職能;組織協調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4、綜合協調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的檢測和評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辦法並監督實施,綜合有關部門的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信息並定期向社會發布。
5、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依法監督實施藥品研究、生產、流通和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範;組織開展藥品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工作。
6、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醫療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規;負責核發第壹類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書;監督實施醫療器械行業標準和生產質量管理規範。
7、組織實施國家有關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負責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
8、監督實施國家藥品標準,監督檢驗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的藥品質量,發布本市藥品質量公報;依法查處制、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等違法行為;依法核發零售企業的藥品經營許可證;負責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經營企業、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制劑許可的初審工作。
9、依法監管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及特種藥械。
10、負責進口藥品通關備案工作。
11、實施執業藥師資格準入制度,組織執業藥師(含執業中藥師)資格考試及註冊工作。
12、監督管理中藥材專業市場。
13、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藥品、醫療器械廣告。
14、負責本系統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法律依據
《食品安全法》 第壹百壹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壹)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壹百壹十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並實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通報投資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的金融機構。
第壹百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絕、阻撓、幹涉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違反本法規定,對舉報人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擊報復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四條
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條
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強制性標準。
第二十八條
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並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參照相關的國際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並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有關部門等方面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