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通和道路貨物運輸場、站等專用停車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停車管理和服務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社會***治、高效便民的原則。第四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停車管理和服務協調機制,完善管理和服務體制,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決重大問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內車輛停放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居民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停車秩序治理。
鼓勵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建立停車***治***享協商機制,定期進行溝通協商,解決停車管理和服務中的問題。支持居民通過業主大會制定住宅小區停車規約,實現住宅小區停車管理和服務自治。第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停車管理和服務的綜合協調部門,負責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協調機制確定的事項的督促落實和道路範圍內停車秩序管理、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備案等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道路範圍以外公***區域的停車秩序管理工作;接受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當事人的報告或者投訴,依法處理住宅小區內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停車行為。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人民防空、大數據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管理和服務相關工作。第六條 有序推進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智能化停車管理和服務,促進智慧交通城市發展。第七條 倡導文明停車、綠色出行。鼓勵開展維護停車秩序的誌願服務。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公***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優化公***交通網絡,為公眾綠色出行提供條件。第二章 停車設施的規劃與建設第八條 市、縣級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規劃,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應當遵循以建設項目配建為主、獨立建設為輔、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為補充的原則,統籌地上地下空間,集約利用土地資源。
經批準的停車場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同意。第九條 下列公***建築未配建停車場或者配建的停車場未達到設置標準和設計規範,客觀環境條件允許的,應當按照規定補建或者改建:
(壹)火車站、道路客運站、客運碼頭、機場以及公***交通與自用車輛換乘的樞紐站;
(二)體育場(館)、影(劇)院、圖書館、醫院、學校、會展場所、旅遊景點、貿易市場、商務辦公樓等。第十條 建築物改變使用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車場不得改作他用;按照改變後的使用功能需要提高停車泊位配建標準的,應當按照改變後對應的建設工程項目停車泊位配建標準,配建停車場或者增設停車泊位。第十壹條 市、縣級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公***停車場和大中型公***建築配建、增建、補建停車場的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第十二條 停車場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省停車設施設置標準和設計規範,並按照標準設置無障礙停車泊位和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
停車場出入口、道閘的設置應當科學合理,不得影響車輛通行安全。
利用人防工程設置停車場的,應當符合人民防空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第十三條 鼓勵利用待建土地、空閑廠區、邊角空地、橋下空間等閑置場所依法設置臨時停車設施。
鼓勵停車供需矛盾突出的區域建設停車樓、機械式立體停車場等集約化停車設施。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停車供需矛盾突出的區域,施劃道路停車泊位。
施劃道路停車泊位,應當制定施劃方案。施劃方案應當征求城市管理部門的意見,並在相關區域內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需要調整的,應當制定調整方案。調整方案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征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