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本市儲備糧管理,有效發揮儲備糧在政府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儲備糧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全市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應對全市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糧食和食用油。第三條 從事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 儲備糧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確保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並節約成本、費用。第五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市儲備糧管理機構受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委托,具體負責儲備糧日常管理工作。市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並保證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長安、臨潼、閻良區和市轄縣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儲備糧管理工作。第六條 儲備糧所需貸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 對儲備糧管理中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 儲備糧的計劃第八條 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九條 儲備糧的購進、銷售計劃,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在征求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陜西省分行營業部(以下簡稱省農發行營業部)的意見後制定。購進、銷售計劃具體由市儲備糧管理機構實施。第十條 儲備糧按儲存年限和庫存品質狀況實行定期輪換。儲備糧輪換計劃,由市儲備糧管理機構於每年第四季度制定,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省農發行營業部核準後組織實施。第十壹條 市儲備糧管理機構應當將儲備糧的購進、銷售、年度輪換計劃執行情況,於計劃執行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向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抄送市財政部門及省農發行營業部。第三章 儲備糧的儲存第十二條 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倉庫容量達到規定的規模,倉庫條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儲備糧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的條件;
(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糧食保管、檢驗、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無嚴重違法經營記錄。第十三條 市儲備糧管理機構應當與承儲企業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並將承儲企業有關情況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備案。第十四條 建立儲備糧損失、損耗處理制度,及時處理所發生的損失、損耗。第十五條 承儲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壹)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儲備糧管理的法規、規章、質量標準、技術規範;
(二)對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
(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儲備糧的購進、銷售計劃和輪換任務;
(四)對儲備糧質量、儲存品質和儲存狀況進行定期檢測,建立完善的儲備糧質量檔案;
(五)建立健全儲備糧的防蟲、防黴、防火、防汛、防盜等安全管理制度,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第十六條 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擅自動用儲備糧;
(二)虛報、瞞報儲備糧數量;
(三)在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更換儲備糧的品種、變更儲備糧的儲存地點;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儲備糧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
(六)儲糧過程中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
(七)以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八)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第十七條 儲備糧購進、銷售、輪換應當通過規範的糧食批發市場公開進行,也可以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第十八條 購進和輪入的儲備糧必須是經市糧油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符合國家規定的糧食質量、衛生標準的新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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