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2、企業、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復印件
3、與食品經營場所使用功能相適應的場所使用證明
4、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食品安全專業管理人員和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明
5、與食品經營空間布局相適應的經營設施和操作規程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申請材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文件應當為原件,如需遞交復印件的,應當由申請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在復印件上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簽名並註明與原件壹致或者直接加蓋公章,提交的申請材料、文件應當用A4紙打印(圖紙除外),建議使用中文宋體小4號字,英文使用12號字。
(2)申請單位名稱應與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證明的名稱完全壹致,申請表內容按照要求填寫完整、準確,不涉及項目的填寫 "否"。
(3)申請表中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欄填寫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其中屬法人的,填寫法定代表人姓名;屬個體工商戶的,填寫業主姓名;屬法人或其他組織分支機構的,填寫負責人姓名。
(4)凡提交的申請材料應逐頁加蓋單位公章或騎縫章(無公章的可由申請人簽字)。
下列行業需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1)食品銷售經營者:包括商場超市、便利店、食雜店、食品商販、食品自動售賣機銷售者、網絡食品銷售者六種業態。其中商場超市應滿足:食品經營面積大於200_,含200_;實體店食品銷售者:食品經營面積小於200_。
(2)餐飲服務經營者:包括普通餐飲(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三種經營形式。
(3)單位食堂:包括學生食堂、托幼機構食堂、職工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五種經營形式。
其中特大型餐飲:加工場所使用面積在3000_以上;大型餐飲:加工場所使用面積在500~3000_(不含500_,含3000_);中型餐飲:加工場所使用面積在150~500_(不含150_,含500_);小型餐飲:加工場所使用面積在30~150_(不含30_,含150_);微型餐飲:加工場所使用面積在30_以下(含30_)。
法律依據: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這裏要註意的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壹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和國家境內,從事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