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公安交警、衛生、城鄉建設、農牧、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無害化處置工作。第五條本市提倡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文明用餐,減少餐廚垃圾。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六條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將餐廚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分開收集、貯存,不得隨意傾倒或者堆放餐廚垃圾。第七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根據餐廚廢棄物的種類和數量,按照規定的標準繳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費。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繳費標準由市財政、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另行制定。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費應當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第八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簽訂服務協議,並向社會公布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的名稱和經營場所。
禁止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第九條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與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簽訂收運協議,確定收運時間、地點、種類和數量,按時收運餐廚廢棄物,做到日產日清;
(二)建立收運臺賬,定期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報告餐廚垃圾收運狀況;
(三)收集、運輸餐廚垃圾的車輛必須密閉運輸,不得沿途泄漏、遺撒,保持車身整潔;
(四)餐廚廢棄物處置場所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自覺維護處置場所周圍的市容和環境衛生;
(五)采取有效的汙染防治措施後,汙染物排放應當達到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進行無害化處置或者綜合利用;
(六)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第十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向簽訂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服務協議的收運單位提供餐廚廢棄物。第十壹條禁止將餐廚垃圾直接用作畜禽飼料。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餐廚垃圾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投訴和舉報。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接到舉報和投訴後,應當及時到現場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a)廚余垃圾產生單位將廚余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混合;
(二)擅自傾倒餐廚垃圾的;
(三)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尚未定點收運,且日產日清的餐廚廢棄物;
(四)收運處置單位未建立收運處置臺賬的。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將餐廚廢棄物提供給未簽訂收集、運輸、處置服務協議的單位進行收集、運輸、處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運服務協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收運,違法收集的餐廚廢棄物由依法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運服務協議的單位收運,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未密閉車輛收集運輸餐廚垃圾或者沿途遺撒餐廚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呼和浩特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予以處理。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生產的產品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農牧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