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大氣、水體、土壤、固體廢物、放射性、噪音、農業面源等汙染;破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地、濕地及其它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林業資源、草原資源、水資源等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的公益訴訟案件;
(二)生產、加工、流通、銷售等環節的食品藥品安全領域的公益訴訟案件;
(三)經營性、行政事業性、稅收類、費用類、財政補貼類、社會保障類等國有財產保護領域的公益訴訟案件;
(四)國有土地供應、出讓、監管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領域的公益訴訟案件;
(五)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侵占、破壞、汙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等英雄烈士名譽榮譽保護領域的公益訴訟案件;
(六)安全生產、旅遊消費、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未成年人保護、老年人權益保護以及互聯網等領域中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利益的公益訴訟案件;
(七)農業農村領域中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利益的公益訴訟案件;
(八)其他依法應當由檢察機關辦理的公益訴訟案件。四、檢察機關在辦理公益訴訟案件中應全面、客觀收集證據。依法行使調查權時,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收集證據、核實有關情況。
(壹)查閱、摘抄、復制有關行政執法卷宗材料、行政執法信息平臺執法信息和相關檢測、監測數據等;
(二)詢問違法行為人、受害人、行政相對人、證人以及行政機關相關人員等;
(三)咨詢專業人員、相關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等對專門問題的意見;
(四)收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證據等;
(五)委托鑒定、評估、審計,檢驗、檢測、監測;
(六)勘驗、檢查物證,勘驗現場;
(七)聽取相關單位意見;
(八)其他合法的調查方式。五、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積極配合檢察機關調查取證工作。需要有關單位、社會組織做出檢驗、鑒定、評估、勘驗以及提供有關證據、資料等協助的,應當予以協助,不得拒絕、推諉、幹擾、抗拒、阻撓。對妨礙調查取證、核實情況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檢察機關可以約談、通報其上級主管部門。六、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對相關單位在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以及可能導致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利益損害等情況,可以向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治理的檢察建議。被建議單位應采取措施,完善制度,消除隱患,並將整改情況書面回復檢察機關。七、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對發現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按照公益訴訟訴前程序要求,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
對社會影響大、群眾關註度高、違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問題應當引起有關部門重視的訴前檢察建議書,可以抄送同級黨委、人大、政府、監察機關以及被建議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八、檢察機關可以對訴前檢察建議進行宣告或公告。宣告送達可以在人民檢察院、被建議單位或者其他適宜場所進行。宣告送達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約檢察員、人民監督員等參加。公告可以通過報刊、網絡或新聞媒體進行。九、行政機關對檢察機關提出的訴前檢察建議,應認真研究,做好整改落實工作。訴前檢察建議的辦理情況應在收到訴前檢察建議之日起兩個月內書面回復檢察機關。出現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利益損害繼續擴大等緊急情形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書面回復。書面回復應附相關佐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