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醫學界”公眾號
1月26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衛健委聯合發文,稱要“規範中醫醫療技術命名”,明確提出“三不”:不得采用誇大、自詡、不切實際的用語,不得采用誤導患者的用語,不得采用庸俗或有封建迷信色彩的用語。
該通知全名為《關於規範醫療機構中醫醫療技術命名加強中醫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的通知》。
除進壹步規範命名,《通知》還提出,要加強中醫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嚴格中醫醫療技術監管。
改名後,中醫技術或“沒特色”
根據《通知》,中醫醫療技術命名應符合中醫理論、科學規範、簡短準確,體現中醫學術特點,采用中醫專業術語。
《通知》給出了命名的“規範標準”。稱醫療機構開展與《中醫醫療技術手冊》和《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中操作方法、內涵相同的中醫醫療技術,應使用《手冊》和《規範》中的中醫醫療技術名稱,不得自行命名。
陜西省山陽縣衛健局原副局長徐毓才研讀《通知》舉例,如果把壹項針灸治療技術,命名為“奇穴五絕針灸”,就屬於《通知》管轄範疇,就是“自行命名”。
“醫學界”檢索發現,如《通知》所述“繁雜隨意、壹技多名”等問題,在公立中醫醫院中廣泛存在。
廣西某醫院在官網“特色治療”欄目中,稱其改良、應用10余種中醫外治療法,包括華佗夾脊穴串針療法、循經閃罐療法、燙熨療法、子午流註法體針等。
蘇州市某醫院於2021年3月開設“亞健康專病門診”,提供養身扶正艾灸等醫療服務。
嘉興、鄭州等多家機構開展“平衡火罐”治療。稱其是拔罐療法的壹種,以陰陽學說為基礎,以神經傳導學說為途徑,以自身平衡為核心,是運用不同拔罐手法,作用於人體的壹種非藥物治療的自然平衡療法。
此外,多家中醫院都有“火龍灸”。相關介紹顯示,這壹技術起源於晉代,是皇帝養生保健的方法。得名是因“火循經走絡,溫腹暖背,猶如遊龍飛騰”。
同樣的療法在十堰市某醫院宣講中,被稱為“火療”。這壹技術未被納入《手冊》、《規範》。
“火療和中醫艾灸屬於壹類,但在中醫藥的教材裏,有艾灸但沒有火療。”2018年,“澎湃新聞”援引國家名老中醫藥專家繼承人、上海中醫藥大學附屬嶽陽中西醫結合醫院針灸科副主任醫師李昌植發言稱。
“壹直以來,中醫診療技術命名不規範問題就普遍存在。這與中醫文化有關。”徐毓才告訴“醫學界”,中醫倡導“祖傳秘方”“獨門絕技”,與“玄學”相伴而生。其理論來源於陰陽五行、天人相應等。很多治療方法、處方與封建迷信或難區分。
徐毓才表示,規範命名後,可能會影響相應中醫醫療技術、服務的推廣。因為壹旦按照規範進行命名,就無法顯示技術特色。
中成藥命名“六不”
中醫藥規範命名在2017年也曾引起熱議。
當年11月20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技術指導原則》,提出中成藥命名3項基本原則,分別是“科學簡明,避免重名”“規範命名,避免誇大療效”“體現傳統文化特色”。
同時,《原則》列出“六不”,分別是:
不應采用低俗、迷信用語;
名稱中除劑型外,不應與已有中成藥通用名重復,避免同名異方、同方異名的產生;
壹般不應采用人名、地名、企業名稱或瀕危受保護動、植物名稱命名;
不應采用代號、固有特定含義名詞的諧音命名。如:X0X、名人名字的諧音等;
不應采用現代醫學藥理學、解剖學、生理學、病理學或治療學的相關用語命名,如:癌、消炎、降糖、降壓、降脂等。
不應采用誇大、自詡、不切實際的用語,如:強力、速效、禦制、秘制以及靈、寶、精等
《原則》曾在2017年1月發布“征求意見稿”。兩版內容大體相同,主要區別是“適用對象”。
《北京青年報》稱,“征求意見稿”規定,原則對中藥新藥和原有中成藥都適用。粗略統計顯示,如果按“壹刀切”要求辦理,約5000多種中成藥需要改名。“這引發各界熱議甚至是質疑。”
《北京青年報》評論,這是以西醫西藥為標準來規範中成藥命名,這種不切實際的做法只能是“好心辦壞事”。實際作用是否定了中醫藥特色、文化和繼承傳統。
在強烈的輿論下,2017年3月前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中成藥命名新規不涉及老字號。老字號的中成藥不用改名。
而根據最終發布的《原則》,對於已上市中成藥通用名稱,將著重對誇大療效或用語低俗的情形進行規範,分類分批進行。
中醫技術缺少“質控”
前述《通知》還提到,嚴格中醫醫療技術監管。包括要盡快推動建立中醫醫療技術質控體系,完善中醫醫療技術管理各項制度,加強質量控制,對開展時間短、風險較高的中醫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情況進行日常監測與定期評估,及時向醫療機構反饋質控和評估結果,持續改進中醫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質量等。
徐毓才指出,目前,我國中醫技術已經建立起部分技術質控標準和質控體系,但並不系統、不規範。
成都市衛生計生監督執法支隊撰寫《成都市中醫醫療服務監管對策研究》稱:“中醫的診療和治療手段必須要有國家法定標準,中藥也要有國家法定標準。缺乏標準,不僅會阻礙中醫藥事業的整體發展,給監管帶來的現實問題就是無法可依。要提升監管效率,改變監管人員在工作中的被動局面,必須把中醫藥的標準化建設、中醫養生保健機構、人員和服務的標準和規範制定提上日程,短時間內不能上升到國家層面,建議利用地方立法對中醫診療和治療手段給以明確界定,對於存在歧義或者概念上交叉重疊的服務項目,建議組建專家組研究制定清單式目錄,或者明確未來可采納權威意見的來源。”
資料來源:
1.關於規範醫療機構中醫醫療技術命名加強中醫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的通知.中醫藥局網站
2.中醫醫療技術手冊.
3.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
4.總局關於發布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食品藥品監管總局.GGTG-2017-11778
5.成都市中醫醫療服務監管對策研究.成都市衛生計生監督執法支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