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人帳戶的構成:
1.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2.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30%;
3.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利息。
(二)職工個人帳戶的醫療保險費,按照不同年齡段,以本人繳費工資總額的下列比例計入:
40歲以下的,按2.7%計入;
41歲-50歲的,按3.0%計入;
51歲以上的,按3.6%計入;
退休人員按本人養老金的5%計入。第六條 個人帳戶支付範圍:
(壹)門診治療期間的各項費用;
(二)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費用;
(三)住院醫治屬於基本醫療保險病種目錄的疾病(以下簡稱住院)或門診緊急搶救醫治特殊病種目錄疾病應由個人自付部分的費用;
(四)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
(五)門診定期治療的特殊慢性病(如腎透析,腫瘤放化療等)發生的醫療費應由個人支付部分;
(六)門診或住院期間進行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第七條 就醫時憑《醫療保險證》和IC卡辦理結算手續。職工個人帳戶費用,超出不補,結余滾存。第八條 職工個人帳戶應記入的資金,每月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記入職工名下。第九條 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和繼承。但不得提取現金,不得挪作他用。職工流動時,個人帳戶隨同轉移。第十條 個人帳戶費用按下列規定計息:
(壹)當年籌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二)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
(三)存入財政專戶的沈澱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並不低於該檔次利率水平。第十壹條 職工到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就醫、購藥,屬於個人帳戶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開支又在本年度個人帳戶資金額度內或累計節余額內,均由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直接在本人個人帳戶資金內結算。第十二條 職工個人帳戶資金不足或用完的情況下需要繼續就診購藥,且仍屬於個人帳戶資金開支範圍的醫療費用,由職工自付。第十三條 職工對個人帳戶使用有疑問者,可持IC卡到醫療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本人個人帳戶、醫療費開支及個人帳戶資金記息情況。第十四條 對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全體參保人員在欠繳期內暫停記載個人帳戶。補繳時采用滾動分配法記帳,即先補繳以前欠繳費用及利息後,剩余部分作為當月繳費。第十五條 職工因下列情況就醫或購藥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能由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支付:
1.購買未列入國家和省上制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藥品;
2.接受未列入《西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範圍和目錄管理暫行辦法》的其他治療項目;
3.不符合《西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費用;
4.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和非定點零售藥店就醫和購藥;
5.未經批準到外地就醫;
6.自殺、自傷、自殘、酗酒、鬥毆、吸毒;
7.交通事故;
8.醫療事故。第十六條 職工調入或調出本市時,用人單位應同時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個人帳戶及IC卡的申辦或註銷手續,其個人帳戶的節余資金隨同轉入或轉移。第十七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應在勞動關系終止後5日內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個人帳戶及IC卡終止結算手續,其個人帳戶節余資金不得提取現金,可繼續用於支付本人醫療費用,直至用完為止。從解除勞動關系之月起,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停止由統籌基金向個人帳戶劃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