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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醫保報銷比例

甘肅省醫療保險報銷比例:

1.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起付標準根據醫療機構級別不同而不同,壹級醫療機構100元,二級醫療機構400元,三級醫療機構600元。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其他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在壹、二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不設起付線。根據醫療機構級別不同,報銷比例也不同,壹級為90%,二級為80%,三級為60%。

2、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壹級醫院起付標準上限統壹調整為100元,二級醫院起付標準上限統壹調整為300元,三級醫院起付標準上限統壹調整為700元。住院費用報銷比例力爭達到7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為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且不低於5萬元。

甘肅省醫保報銷流程:

1、辦理住院手續。患者辦理住院手續時需出示身份證和醫保卡,並辦理住院登記手續,確保住院費用能納入醫保報銷範圍。

2、住院期間。患者需持主治醫師開具的診斷證明到門診收費處蓋章生效,同時需持住院通知單和住院押金收據。出院時,攜帶上述材料到辦理住院手續的窗口辦理出院、報銷手續。

3、門診報銷。持醫保憑證到醫院門診就診或購藥後,費用在起付線以上、年度報銷封頂線以內的,醫院自動按規定的報銷比例結算。在藥店購藥時,藥店也會自動結算應報銷的費用。

4、異地就醫報銷。異地就醫需準備出院小結、費用發票、用藥明細表等材料,以及身份證、醫保卡、異地就醫證明(如適用)。此外,還需要持有醫療保險的當地醫院出具的轉院證明。

綜上所述,甘肅省醫療保險的報銷比例根據不同的醫療服務項目和參保人員而有所不同,參保人員應了解具體的報銷比例和相關政策,確保合理利用醫療保險資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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