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住院夥食補助費。職工因工傷住院治療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夥食補助費標準的70%支付住院夥食補助費。
(3)境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工傷職工經醫療機構證明並報經辦機構批準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其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4)康復治療費。工傷職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五)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因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六)停工留薪期工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其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七)生活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工傷職工經傷殘等級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等級支付,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國家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夥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用;
(四)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用。
(四)殘疾輔助器具的安裝、配置費;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和按月發放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享受壹次性醫療補助金人員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九)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享受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十)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享受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十壹)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享受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遺屬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壹)工傷治療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
(二)五級、六級工傷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壹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繳納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