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被確診為患有職業病的職工,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發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享受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和職業病待遇。職業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單位行政、工會、勞動鑒定委員會(小組)根據職業病診斷證明和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按國家現行規定確定,並安排其醫治或療養。在醫治或療養後被確認不宜繼續從事原有害作業工作的,應在確認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對於因工作需要暫不能調離的生產、工作技術骨幹,調離期限最長不超過半年。
什麽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經過取得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衛生機構的診斷、鑒定,被診斷為職業病的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如下:
1、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2、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3、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4、職業病病人的診斷、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5、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夥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壹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