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旦查實執業藥師掛證者,撤銷其《執業藥師註冊證》,並對外公示。要將“掛證”執業藥師納入信用管理“黑名單”,積極探索多部門聯合懲戒、***同打擊的長效機制。
2.各省級局組織對行政區域內的藥品零售企業開展監督檢查,凡檢查發現藥品零售企業存在“掛證”執業藥師的,按嚴重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情形,撤銷其《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
3.凡檢查發現藥品零售企業未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的,按照《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依法查處,同時,將該企業列入年度重點檢查對象,進行跟蹤檢查或飛行檢查;
4.凡檢查發現藥品零售企業未按規定銷售處方藥的,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
5.凡檢查發現存在“掛證”行為的執業藥師,撤銷其《執業藥師註冊證》,在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信息系統進行記錄,並予以公示;在上述不良信息記錄撤銷前,不能再次註冊執業。
6.《通知》還提出,各市(或縣)級負責藥品監管的部門要結合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信息系統的執業註冊信息,提高監督檢查針對性和實效性。對於查實藥品零售企業存在執業藥師“掛證”的,應通報當地醫保管理等部門,取消其醫保定點資格,形成部門聯合懲戒機制。
綜上,執業藥師掛證被查會受到壹定處罰的,大家壹定要遵紀守法,做到真正持證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