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雜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是摻雜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是指: (壹)造成輕傷以上;(二)造成輕度或者中度殘疾的;(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害,導致壹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四)造成10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其他情形。
2、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壹)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且有毒、有害食品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於嬰幼兒食品;
(四)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且壹年內因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毒性大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
23.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生產、銷售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四十四條規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4.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壹般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壹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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