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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單有什麽後果?

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單的個人,不得擔任新設立和變更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董事、監事和經理。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如《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黑名單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對列入黑名單的法定代表人及相關人員,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采取以下懲戒措施(詳見附件):

(壹)、不得評優評先;

(二)、對於有第七條第(壹)項至第(八)項或第(二十壹)項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新設和變更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董事、監事、經理;已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董事、監事、經理的;以及已擔任列入黑名單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董事、監事、經理的。(三)有本辦法第七條第(九)項至第(二十)項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有關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董事、監事、經理;已經擔任的,登記機關應當提醒企業免去其職務,並辦理相關變更登記;

(三)有本辦法第七條第(九)項至第(二十)項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有關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董事、監事、經理;已經擔任的,登記機關應當提醒企業免去其職務,並辦理相關變更和備案登記。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列入法定代表人及相關人員黑名單:

(壹)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二)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三)因犯貪汙賄賂罪、侵犯財產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滿五年的(證券基金行業終身制);

(四)因其他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滿三年的;

(五)擔任破產清算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對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企業破產清算結束之日起,因刑事犯罪被逮捕、起訴的。(e) 因破產而清算的企業,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對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企業破產清算結束之日起未超過三年(證券、基金行業為五年);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證券、基金業為五年)的;

(七)個人債務數額較大且到期未清償的;

(八)自然人被納入 "失信被執行人 "名單的;

(九)因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規行為被限制任職的;

(十)因旅行社經營領域違法違規行為被限制任職的;

(十壹)因違反國有企業監督管理領域法律法規規定受到任職限制的;

(十二)因違反飼料獸藥經營領域法律法規規定受到任職限制的;

(十三)因違反食品藥品經營領域法律法規規定受到任職限制的;

(十四)因違反互聯網上網服務和娛樂場所領域法律法規規定受到任職限制的。(

(十四)、因違反互聯網上網服務和娛樂場所領域的法律法規被限制上崗的;

(十五)、因違反營業性演出領域的法律法規被限制上崗的;

(十六)、因違反出版領域的法律法規被限制上崗的;

(十七)、因違反電影經營領域法律法規被限制上崗的;

(十八)、違反建築施工領域法律法規的;

(十九)、違反電子認證領域法律法規的;

(二十)、證券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

(二十壹)、因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三年仍不履行相關義務的;

(二十二)、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黑名單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黑名單滿三年仍不履行相關義務的;

(二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延伸資料:

.p>《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名單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黑名單的解除分為自動解除和人工解除。黑名單在限制期滿後自動解除。

(壹)法定代表人及有關人員黑名單的限制期自列入情形消除之日起壹年屆滿;

(二)企業申請人、登記委托代理人黑名單的限制期自列入之日起壹年屆滿;

(三)無照經營黑名單的限制期自列入之日起壹年屆滿;

(四)不履行法定或約定義務的黑名單限制期限自所列情形消除之日起壹年屆滿;

(五)嚴重違法企業 "黑名單 "限制期自列入之日起滿五年且未再發生第十壹條規定情形的;

(六)預付消費款逃匿 "黑名單 "限制期自列入情形消除之日起滿五年。

對列入黑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向登記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由生成黑名單的工商行政管理職能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情況確實不對的,經主管領導同意,可以人工解除黑名單。

江蘇工商-江蘇工商行政管理系統黑名單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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