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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傷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

首先是申請工傷認定,確定等級後才能賠償。江西工傷賠償標準是:工傷職工在搶救治療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醫療費用。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支付醫療費用有困難的,可以向經辦機構申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工傷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後,用人單位應當將之前由用人單位墊付的醫療費用,連同醫療診斷書、醫療費用發票、醫療費用清單,向經辦機構申請報銷醫療費用。經審核,符合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住院服務標準規定的費用,由經辦機構從基金中返還用人單位,之後由經辦機構按照《條例》和《若幹規定》的規定與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用。工傷職工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持工傷認定書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到經辦機構辦理以下待遇手續:(1)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至四級傷殘分別為24個月、22個月、20個月和18個月的本人工資,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給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職工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ii) 按月支付的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至四級傷殘分別為本人工資的90%、85%、80%、75%,實際津貼數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津貼由經辦機構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給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職工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iii) 養老保險待遇。壹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停止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由用人單位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並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給傷殘職工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職工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醫療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規定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治療非因工負傷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待遇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持工傷認定書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到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辦理享受以下待遇的手續:(1)壹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六級標準分別為16個月和14個月的本人工資,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給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職工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ii) 按月支付的傷殘津貼。工傷職工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的,支付全額工資。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照下列標準按月支付傷殘津貼:五級、六級傷殘分別為傷殘職工本人工資的70%、60%;傷殘津貼實際數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發。(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傷殘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或者用人單位失蹤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大於或等於10年的,分別為40個月和34個月的本人工資;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10%,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為 12 個月和 11 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待遇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或者傷殘職工及其委托代理人持工傷認定書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到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辦理以下待遇手續: (1)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分別為12個月、10個月、8個月和6個月的本人工資,由經辦機構從保險基金中支付給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職工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二)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向傷殘職工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上(含10年)的,分別支付28個月、22個月、16個月和10個月的本人工資。不足 10 年的,每差 1 年扣 10%,不足 1 年的,按 1 年計算。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為 10 個月、9 個月、8 個月和 7 個月的本人工資。

法律目標:

西安市最新工傷(工亡)賠償標準(最新綜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2011年1月1日)、《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2004年6月1日)等有關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具體工傷待遇項目和標準如下:壹、壹次性傷殘補助金:1.壹級傷殘=本人工資×27個月2.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5個月3.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3個月4.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個月5.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8個月6.六級傷殘=本人工資×16個月7.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8.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 個月8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 個月9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 個月10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 個月 單位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註: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傷殘津貼:(七級至十級傷殘無津貼) 1. 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 90% 2. 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 85% 3. 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 80% 4.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 75% 5. 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 70% 6.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 60%。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壹至四級傷殘無此項目) 1.五級傷殘:3156 元/月×24 個月=75744 元2.六級傷殘:3156 元/月×21 個月=66276 元3.七級傷殘:3156元/月×15個月=47340元4.八級傷殘:3156元/月×12個月=37870元5.九級傷殘:37870元6元/月×12個月=37870元5.九級傷殘:37340元5。37870元5、九級傷殘:3156元/月×9個月=28404元6、十級傷殘:3156元/月×6個月=18935元4、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壹至四級傷殘無此項) 1、五級傷殘:3156元/月×24個月=75744元 2、六級傷殘:3156元/月×21個月=66276元 3、七級傷殘:3156元/月×21個月= 七級傷殘:3156元/月×15個月=47340元。4、八級傷殘:3156元/月×12個月=37870元。九級傷殘:3156 元/月×9 個月=28404 元。十級傷殘:3156 元/月×6 個月=18935 元。工傷保險條例》的法律依據:第 35 條:因工致殘的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傷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壹)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壹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三)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的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壹)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 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 60%,並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三十七條 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下列待遇(壹)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終止勞動、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三條 五級、六級工傷職工經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以解除勞動關系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分別支付24個月、21個月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24個月、21個月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第二十四條 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壹)本人自願解除勞動關系的;(二)用人單位依照《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三)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系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分別為:七級15個月、八級12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6個月;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分別為:七級15個月、八級12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6個月。五、工亡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1.喪葬補助金37870元/年÷12個月×6個月=18935元。喪葬補助金為 6 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供養親屬撫恤金:對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按職工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發給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為:配偶每月 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 30%,鰥寡孤獨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 10%。每個供養親屬的核定撫恤金之和不得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3、壹次性工亡補助金:19109 元/月×20 年=382180 元(國家統計局公布:2010 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 19109 元)。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壹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二)項規定的待遇。五、停工留薪期內的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壹般不得超過 12 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被鑒定為傷殘等級後,中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醫療費、交通費、食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工傷保險條例》第 30 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發生工傷,應當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的,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夥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證明並報經辦機構批準,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具體支付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因工負傷疾病的,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執行。工傷職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所發生的費用,符合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生活護理費: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工傷職工被鑒定為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費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支付,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156元/月×50%=1578元/月 2.生活基本不能自理:3156元/月×40%=1262.4元。40%=1262.4元/月 3、部分生活不能自理:3156元/月×30%=946.8元/月 九、工傷輔助器具費:"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註: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壹)喪失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不接受工傷醫療的。第四十五條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按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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