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成份
應列出處方中所有的藥味或有效部位、有效成份等,成份排序應與國家批準的該品種藥品標準壹致。
成份系指處方所含的藥味、有效部位或有效成份等。成份的名稱應與藥品質量標準中〔處方〕項下的規範名稱壹致。為了公眾健康利益的需要,便於用藥者全面掌握藥品特點,應列出處方中的全部成份。如果復方中所含藥味本身為復方且為法定成方制劑的,只需寫出復方藥名,不必列出所含具體藥味,如山楂麥曲顆粒的成份為山楂、麥芽、黔曲。其中的黔曲為法定復方成方制劑(部頒標準第二冊),由廣藿香、萊菔子、辣蓼、青蒿等二十四味藥組成,在成份項中只寫明黔曲即可。若所含藥味為非法定成方制劑的復方,則不可將復方藥名列入,而應將其所含藥味列入成份項。如雙龍風濕跌打膏的主要成份中,雙龍風濕跌打流浸膏應該用其所含藥味,雙眼龍、兩面針、三叉苦、牛大力、山桂花等藥味來表示。
對於處方中的藥味屬於國家規定已經禁用或取消的品種,如虎骨、犀角、關木通等,應按取消通知中的相關規定,以實際代用的藥味來表示。
關於處方藥味的排序,中藥復方制劑藥味或成份的排列順序需符合中醫藥的組方原則,能夠體現藥品的基本功效。中西藥復方制劑,藥味排序應先列出中藥,後列出化學藥。
註射劑還應列出所用的全部輔料名稱;處方中含有可能引起嚴重不良反應的輔料者,在該項下也應列出該輔料名稱。輔料列在成份之後,註明輔料為XX。
對於處方已列入國家秘密技術項目的品種,以及獲得中藥壹級保護的品種,可不列此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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