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招標代理的職責是什麽?
招標代理壹般就是現在建設工程主體的相關招標代理,是指受相關招標人的委托,具體負責工程項目的相關招標事宜。壹般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提出發包方案;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編制資格預審文件;組織接收投標申請人報名;審查潛在投標人的資格,確定相關投標人的潛力;編制相關招標文件;編制各種工程量清單;編制有關工程招標標底;組織現場踏勘和有關答疑;組織開標、評標;起草有關工程合同;編制招標投標書面報告;其他有關發包事宜。
二、申請工程招標代理資格要具備哪些條件?
1、是依法設立的中介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沒有行政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3、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設施和辦公條件;
4、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5、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6、具有以評標委員會成員為成員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招標代理甲級資質如何升級?
1、《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壹式壹份,以及相關電子文檔;
2、《營業執照》副本;
3、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原件;
4、申報資質上壹年度或本期的財務審計報告;
5、標準要求的廠房證明,屬於產權性質的出具相關產權證明;屬於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方(借用方)產權證明,以及雙方的租賃合同或借用協議;
6、標準要求的主要設備購置發票;
7、安全生產許可證;
8、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的身份證、職稱證書(資格證明);
9、現場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崗位證書;
10、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執業證書或相關技能證書;
11、技術工人的相關身份證明、職業培訓證書或相關職業技能證書;
12、企業主要負責人申報的前三個月相關社會保險證明;
13、企業主要負責人申報的相關社會保險證明;
14、企業主要負責人申報的相關社會保險證明;
15、企業主要負責人申報的相關社會保險證明;< / p>
13、項目中標通知書;
14、項目合同(合同協議書及專用條款);
15、項目竣(交)工驗收文件或相關部門出具的相關工程質量鑒定書(其中應包含參與驗收的單位和人員、驗收結論、驗收內容、驗收時間等內容);境外項目還需提供駐外使領館及有關部門出具的項目真實性證明;
16、涉及層數、跨度、高度、長度、結構類型、單體建築面積等相關方面指標的,需提供反映相關技術指標的圖紙;涉及單項合同金額、造價等指標的,需提供工程的結算書;
17、業績核驗表(凡申報材料中包含企業業績或個人業績的,均需提供業績核驗表,市州所屬企業的相關業績核驗表由企業所在地建委出具,中央駐鄂或省屬企業的相關業績核驗表由項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
四、招標代理機構資質延續申請材料?
1、《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壹式四份及相關電子文檔;
2、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復印件各壹份;
3、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質證書副本原件、復印件(含變更備案)各壹份;
4、技術經濟負責人的身份證、證件、個人簡歷、高級職稱證書、工程建設類註冊執業資格證書、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證明、社會保險繳納憑證、人事檔案管理代理證書復印件;
5、工程建設類註冊執業資格人員的身份證、註冊執業資格證書(含變更記錄和延續記錄)、社會保險繳納憑證、人事檔案管理代理證書復印件。證書、人事檔案管理代理證明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
6、具有工程建設類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的身份證、職稱證書、社會保險繳納憑證、人事檔案管理代理證明及從事工程招標代理工作經歷;
7、工程招標代理有效業績證明,包括:工程招標代理委托合同、中標通知書、招招標代理委托合同、中標通知書及招標人[KEY_14]意見(中標通知書或[KEY_14]意見應為主管部門備案章)復印件;
8、建設主管部門確認的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在資格審查期間的市場誠信行為信息檔案情況。
註:以上材料未特別註明的,均需壹式兩份。
五、招標代理機構暫定級即將到期怎麽辦?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申請延續相關資質。逾期未辦理資質延續的,其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即在證書有效期屆滿時自動失效。如需再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還應首次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質證書,是在有效期屆滿後,需繼續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應重新申請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質。
六、招標機構是招標人還是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相關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場所和相應的資金;
2、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3、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條件的,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成員。技術、經濟和其他方面的專家庫。
現從事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相關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七、招標代理機構能否參與初步估算?
招標代理單位不允許參加預概算。為貫徹避嫌原則,凡是為招標項目做好相關準備工作,或為監理工作提供設計和咨詢服務的任何法人,或其任何單位,均無資格參加與招標項目有關的投標。投標人必須是法人或其他有關組織,自然人不能成為投標人。投標人還必須提出招標項目的投標方案。
八、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合並後還能使用以前的資質嗎?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實行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後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壹方繼承,繼承原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相關資質應符合原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整體資質條件。繼承原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質的當事人,由分立後的當事人協商確定;其他當事人資質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申請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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