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麻醉藥品、第壹類精神藥品管理機構的職責
壹、為加強和規範醫院麻醉藥品、第壹類精神藥品采購、使用和安全管理,設立由分管院長負責,醫務處、藥劑科、護理部、保衛處負責人組成的醫院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機構。
二、根據《藥品管理法》、《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第壹類精神藥品管理規定》、《處方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院實際,制定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的各項制度。
三、不定期組織對有關人員進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使用的相關法規和知識培訓,並對培訓效果進行考核。
四、定期組織開展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使用及管理情況的專項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和隱患。
五、根據國家的相關要求,制定和印制麻醉藥品、第壹類精神藥品專用處方格式。
六、 組織對執業醫師和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簡稱藥師)進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使用知識和規範化管理的培訓(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經考核合格者分別授予麻醉藥品、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權和調劑資格,並將簽名留樣備案。
2 臨床科室(護理部門)責任人職責
壹、臨床各科室應指定麻醉藥品、第壹類精神藥品的責任人。
二、臨床各科室麻醉藥品、第壹類精神藥品實行基數管理,固定基數應經過醫療機構相關部門審批。
三、臨床各科室麻醉藥品、第壹類精神藥品實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必須交接清點,交接班應有記錄,並由交接人簽名。
四、使用後的麻醉藥品、第壹類精神藥品註射劑的空安瓿,貼劑的廢貼應妥善保存,退交藥房。
五、臨床科室使用麻醉藥品、第壹類精神藥品註射劑時,應對未用完的最小包裝剩余藥液進行銷毀,銷毀應有兩人在場,並做好銷毀記錄。
六、臨床各科室麻醉藥品、第壹類精神藥品只能供住院患者按醫囑使用,嚴禁外借,私自使用。
七、臨床各科室在儲存麻醉藥品、第壹類精神藥品過程中發生丟失、被盜、被搶、被騙或被冒領時,應立即向醫療機構保衛部門報告,並按規定報告衛生行政管理部門。
3麻醉藥品、第壹類精神藥品保衛部門負責人職責
壹、負責監督檢查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安全保衛措施落實情況。
二、負責安排保衛人員現場監督藥劑科定期銷毀麻醉藥品註射劑的空安瓶及使用後的貼劑(建議)。
三、報告發現安全事故或案件的報告,負責立刻通知保衛處值班人員,保護好現場,防止事態擴大,妥善處置。同時,把上述情況按規定向主管院長及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工作,或提出整改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