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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虛假出具證明文件罪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

壹、概念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取消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刑法 第229條第1款,第2款),是指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職責的人員或單位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行為。二、 犯罪構成 (壹)客體要件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工商管理制度。我國 公司法 對 有限責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的成立規定了嚴格的條件,如 公司 法第23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第152條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的最低限額。這對建立工商企業制度、規範公同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 股東 和 債權人 的合法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故意或過失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的行為,可能致使不具備成立條件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成立。從而破壞了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妨礙了國家工商管理部門對公司的有效管理。本罪的犯罪對象為評估事務所、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事務所等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有關公司成立或經營情況的各類虛假的證明文件,主要有以下幾類:(1)評估報告。資產評估事務所及評估師對公司發起人以物產、工業產權、專利技術折抵註冊資本而開具的評估報告或證明。(2)驗資報告。註冊會計師或審計師對公司的註冊資本進行查驗,以確定其是否符合公司法有關條款的規定。(3)驗證報告。除對資金情況驗證外、註冊會計師還應對公司的招股說明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近三年公司經濟利潤情況表及 公積金提取 情況表等文件進行審查,然後開具驗證文件。(4)審計報告。審計師對公司各類經營情況進行審計,然後開具審計報告。(5)其他報告。如會計報表、律師的 法律意見書 等。(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證明文件,在這裏是指資產評估報告、驗資證明、驗證證明、審計報告等中介證明,所謂虛假的證明文件,是指上述證明文件的內容不符合事實、不真實,或杜撰、編造、虛構了事實,或隱瞞了事實真相。虛假,既可以是全部內容虛假,又可以是其中的主要內容虛假。就其表現而言,則由於各種證明文件的內容不同而多種多樣,如資產評估師明知公司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 土地使用權 折抵資本或股本與實際不符,或高於其實際價值,或低於其實際價值,但仍不加指出,仍然出具評估證明;或者公司提出的折抵數額本來與實際相符,卻又故意壓低或擡高物產、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的折抵數額或股本。驗資人員明知公司發起人沒有出資或沒有足額出資而證明其出資或足額出資;或在他人本來足額出資時卻說沒有足額出資。驗 證人 員,明知公司的財務報告內容不實,會異致股東和社會公眾重大損失不予指出或者對公司可能造成股東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損害的公司財物會計處理予以隱瞞或作不實報告。審計人員,代表國家對即將成立的公司金融狀況審查過程中,發現股份制公司招股說明書,當年的負債表、損益表、財務變動情況,連續3年的經營情況有虛假內容而置之不理或幫助公司作假等等。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情節不屬嚴重,即使提供了虛假證明文件、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提供虛假證明的;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的;給公司、公司股東、債權人及其利益人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提供虛假證明給公司用於進行非法發行股票,低價折股、低價出售國有資產、虛假出資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造成惡劣影響的;等等。(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具有壹定身份的特殊主體。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下列人員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1)資產評估師。公司成立的發起人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為自己股款的,其在公司中的所持股份數額,應由資產評估師作出評估,並拿出相應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低估作價,(2)註冊會計帥。公司成立的發起人應當壹次性地按所認股份的數額繳足股金,並由章程規定或者事先約定的銀行或其他金融單位出具收款單據;對於有限責任公司,應有足夠的註冊資本,對於發起人認購股金及有限責任公司的 註冊資金 情況,註冊會計師應該認真核實有關帳目,加以驗證,出具有關證明材料。(3)審計師。審計師代表國家依法對即將成立的公司金融狀況進行審計,其中包括對股份制公司的招股說明書、當年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會變動情況表、連續二年的經營情況表等依法進行審查,對虛假的,能夠使認購股票的法人或公眾股民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公司文件應及時予以揭露,並予以相應的處理。反之,如果出任審查的審計師與公司惡意串通,為公司出具虛假的證明文件,使其他法人或公民在經濟上遭受損失,造成嚴重影響,則該審計師構成本罪主體。(4)其他人員。除上述三類人員外,法律服務人員及其他行使評估師、註冊會計師、審計師職權的人亦可成為本罪主體,這些人雖不具有評估師、註冊會計師及審計師的職稱(如未取得註冊會計師資格的會計師),但受委托從事了評估師、註冊會計師或審計師、法律服務的工作,所出具的證明文件,同樣具備法律效力。因此,這些人亦可能構成本罪的主體。根據本節第231條之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評估事務所、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或法律服務機構等單位與公司惡意串通,指定其人員為該公司出具虛假的驗資證明等文件,情節嚴重的,則該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有關證明文件有虛假內容但仍決意提供。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是他罪如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至於其動機則多種多樣,有的是貪圖錢財、有的是礙於情面,有的是討好他人,有的是迷戀女色,有的是有求於他人,有的是出於報復等等,但無論動機如何,均不影響本罪成立。三、認定(壹)本罪與 偽證罪 的界限偽證罪,是指在偵查、審判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故意做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隱瞞罪證的行為。本罪與偽證罪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犯罪主體不同。偽造罪中的犯罪主體,是刑事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及翻譯人員;而本罪的犯罪主體,主要是從事資產評估、驗資或驗證的評估師、註冊會計師、審計師等。(2)侵犯的客體不同,偽證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工商企業的管理活動。(3)行為的表現方式不同,偽證罪,其行為人行為方式表現在刑事案件的偵查、審判過程中、故意出具虛假的證言、鑒定結論以及翻譯文件等。而本罪中,行為人的行為是在公司申請登記或公司經營的驗資、驗證過程中,所出具的虛假證明文件也都是有關公司成立、經營等內容的。(二)本罪與偽造、變造、買賣或者 盜竊 、搶奪、毀滅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二者的***同點在於:它們都是故意犯罪、犯罪對象都是內容有壹定意義的證明文件,但是,兩者的區別還是十分明顯的。主要表現在:(1)犯罪客體不同,妨害公文、證件、印章罪侵犯的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及其信譽。其犯罪對象為公文、證件、印章。本罪侵犯的是國家對工商企業的管理活動。其侵犯的對象為有關公司成立或生產經營的證明文件。(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後者表現為偽造、變造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所謂偽造,是指無權制作者制作不真實的公文、證件、印章。本罪表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審計職責的人員或單位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行為,它是有權制作者出具了不真實的證明文件。(3)犯罪主體不同。後罪的主體為壹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能構成,其主體為自然人,不包括單位。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行為人必須具備壹定的身份才能構成。具體說,其主體為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或單位。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四、處罰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並處 罰金 。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五、法條及司法解釋[刑法條文]第二百二十九條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壹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第二百三十壹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壹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相關法律]《註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的規定,故意出具虛假審計報告、驗資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司法》第二百壹十九條第壹款承擔資叩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可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證券法 》第二百零二條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

[刑法條文] 第二百二十九條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 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壹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 罰金。 第二百三十壹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壹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 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相關法律] 《註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 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的規定,故意出具虛假審計報告、 驗資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司法》第二百壹十九條第壹款 承擔資叩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可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 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 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 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壹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 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二)》 第八十壹條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壹款、第二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虛假證明文件虛構數額在壹百萬元且占實際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在提供虛假證明文件過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財物的; 2.兩年內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藥品、醫療器械註冊申請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7〕15號 (2017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4次會議、2017年6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65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藥品、醫療器械註冊申請材料造假的犯罪行為,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 藥物非臨床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合同研究組織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的藥物非臨床研究報告、藥物臨床試驗報告及相關材料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的“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壹)在藥物非臨床研究或者藥物臨床試驗過程中故意使用虛假試驗用藥品的; (二)瞞報與藥物臨床試驗用藥品相關的嚴重不良事件的; (三)故意損毀原始藥物非臨床研究數據或者藥物臨床試驗數據的; (四)編造受試動物信息、受試者信息、主要試驗過程記錄、研究數據、檢測數據等藥物非臨床研究數據或者藥物臨床試驗數據,影響藥品安全性、有效性評價結果的; (五)曾因在申請藥品、醫療器械註冊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二條 實施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行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同時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條 藥品註冊申請單位的工作人員,故意使用符合本解釋第壹條第二款規定的虛假藥物非臨床研究報告、藥物臨床試驗報告及相關材料,騙取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銷售藥品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 第四條 藥品註冊申請單位的工作人員指使藥物非臨床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合同研究組織的工作人員提供本解釋第壹條第二款規定的虛假藥物非臨床研究報告、藥物臨床試驗報告及相關材料的,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同犯罪論處。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前款規定的“指使”,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壹)明知有關機構、組織不具備相應條件或者能力,仍委托其進行藥物非臨床研究、藥物臨床試驗的; (二)支付的價款明顯異於正常費用的。 藥品註冊申請單位的工作人員和藥物非臨床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合同研究組織的工作人員***同實施第壹款規定的行為,騙取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銷售藥品,同時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五條 在醫療器械註冊申請中,故意提供、使用虛假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報告及相關材料的,參照適用本解釋第壹條至第四條規定。 第六條 單位犯本解釋第壹條至第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 第七條 對藥品、醫療器械註冊申請負有核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使用虛假證明材料的藥品、醫療器械獲得註冊,致使公***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對是否屬於虛假的藥物非臨床研究報告、藥物或者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報告及相關材料,是否影響藥品或者醫療器械安全性、有效性評價結果,以及是否屬於嚴重不良事件等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可以根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指定的藥品、醫療器械審評等機構出具的意見,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 第九條 本解釋所稱“合同研究組織”,是指受藥品或者醫療器械註冊申請單位、藥物非臨床研究機構、藥物或者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的委托,從事試驗方案設計、數據統計、分析測試、監查稽查等與非臨床研究或者臨床試驗相關活動的單位。 第十條 本解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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