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城市管理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管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2、組織起草全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研究提出完善全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系的建議和措施。
3、負責指導、協調和組織全市城市管理監察和行政執法工作。
4、負責對全市城市管理監察和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
5.負責市政設施、城市公用事業、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方面的專業行政執法;負責城管監察隊行政執法中跨區域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調查處理。
6、負責全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系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和廉政勤政建設。
7、承辦市政府和市管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城管的權利是什麽?
1.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法規規定的所有行政處罰權;
2、環境保護管理,社會生活噪聲汙染、施工噪聲汙染、施工揚塵汙染、油煙汙染、露天燒烤汙染的行政處罰。在環境保護管理方面,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汙染、露天焚燒稭稈樹葉和燃放煙花爆竹汙染的行政處罰權;
3、工商管理、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法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
4.交通管理方面的機動車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車的行政處罰權;
5、水務管理部門對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章取土、城市河道違章建築拆除等行政處罰;
6、食品藥品監管* * *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食品攤點無照經營、非法回收和銷售藥品等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三十九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上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沒有法定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三)罰款和沒收非法所得作為資金來源的;
(四)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理查封、扣押物品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