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分為基本醫療保險和住院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需要單位和個人繳納醫療保險費,住院保險由單位繳納。普通門診不住院的壹些藥品和急診費用也可以報銷。
醫療保險報銷需要以下信息:
1.身份證或社保卡原件;
2.定點醫療機構專科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原件;
3 .門診病歷、檢查、化驗結果報告等醫療資料;
4.財政稅務統壹的醫療機構門診收費原始收據;
5.醫院電腦打印的門診費用明細清單或醫生開具的處方付款原件;
6.定點藥店:統壹發票原件和電腦打印的應稅商品銷售清單;
7.如果是代辦,需要提供代辦人的身份證原件。
被保險人在使用醫療保險時應遵循的規定有:
1,就醫購藥應持本人醫療保障證,並主動出示以備查驗;
2.我將妥善保管我的醫療保障證書,以防止他人冒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采購藥品的,應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
3、應按規定享受醫療保障待遇。
4.不要將我的醫療保障證書以假名轉讓給他人使用;
5.不重復享受醫療保障待遇;
6、不得利用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現金、實物的返還或獲取其他非法利益;
7、不得偽造、塗改、隱藏、塗改、銷毀醫療文書、醫療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及其他相關資料,或虛構醫療服務項目等。,騙取醫療保障基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