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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提高公共衛生社會治理水平,有效預防、控制和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保障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發的重大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等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堅持不懈、生命至上的原則,實行黨委統壹領導、政府分級負責、軍地協調聯動、社會共同參與,落實屬地、部門、單位和個人責任,堅持聯防聯控、群防群控。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建立健全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治、應急物資保障和醫療保障救助體系,完善及時發現、快速處置、精準控制、有效救治的應急機制,將應急保障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市和區(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組織、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管委會)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和控制工作。

居民委員會(社區工委)、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網絡管理工作,指導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做好防控工作。第六條衛生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和預警工作,組織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公共衛生管理、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

發展改革、商務、工業和信息化、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物資的征用、生產、采購和儲備,以及基本生活必需品的調度和供應。

民政部門負責指導養老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和殘疾人托養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和處置,指導與慈善捐贈和誌願服務相關的活動。

教育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學校(幼兒園)和校外培訓機構落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和處理措施,制定並組織實施突發事件應對期間的停課和復課預案。

公安、交通運輸、司法、財政、林業草原、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城市管理、文化和旅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科技、民族宗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置責任制,做好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第七條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紅十字會等社會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工作。第八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區域合作,建立健全信息報告制度,共享信息數據,聯合開展應急演練,實行應急資源合作、應急物資生產聯合保障和應急措施聯動,做好區域聯防聯控工作。第九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動員機制,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組織愛國衛生運動,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強公眾的公共衛生風險防控意識,提高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認知水平和自救互救能力。第十條本市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落實職責,積極參與和配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的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觸者。第十壹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應急準備第十二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並向社會公布。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的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本區域的相關應急預案。

公共交通、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具體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定期或者根據實際需要進行應急演練,並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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