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適用於由稅務機關征收管理的社會保險費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第三條 稅收征管工作堅持政府領導、稅務監督、部門配合、社會參與、法制保障、信息化支撐的原則。第四條 鞍山市稅收征管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各有關部門按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負責定期組織召開協調會議,聽取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和建議,解決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為稅收征管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與稅收征管保障工作有關的部門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具體負責涉稅信息的網上傳遞、聯合督查等稅收征管保障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上述模式建立本級稅收征管保障體系,組織開展轄區內的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第五條 按照便於征管、方便納稅的原則,稅務機關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分散或者異地繳納的稅款。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與代征人簽訂委托代征協議。第六條 有關部門應當履行稅收征收行政協助義務,按照與同級稅務機關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提供涉稅資料,按照本辦法確定的環節實施稅收監督,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
(1)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提供重點項目開工建設進度、全市國民經濟運行分析、重點投資項目審批核準等信息;應當提供公益性收費、經營服務性收費、行政事業性收費、服務性收費項目許可證及收費標準、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等信息。
(2)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提供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運行分析、全市工業結構調整方向和進度、節能減排、發展循環經濟等工作數據和分析等信息。
(三)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及時提供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及中標情況、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審批情況、外地建築業企業備案情況等信息;提供市政基礎設施和道路照明工程開工建設進展情況(包括施工企業名單、工程款支付結算情況等);提供稅務機關查詢預售許可、房屋買賣合同、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情況等信息。備案、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房屋租賃等信息,協助稅務機關查詢預售許可、房屋買賣合同備案、房屋租賃等信息。
(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提供國有企業兼並、劃轉、轉讓、重組、改制等信息。
(5)農業部門應當提供農業專項補貼(農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糧食儲備補貼、農村土地承包工商業用地等相關信息;提供國有糧食企業名單信息。
(六)教育部門要協助稅務部門對學校超標準、超範圍收費和社會力量辦學單位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提供新設立各類辦學機構審批信息、民辦教育機構年檢名單、高校以外的外籍教師信息、普通高中擇校費信息。
(七)科技部門要加強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審查和技術合同認定工作,提供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年檢信息、軟件企業和軟件產品認定和年審、專利技術轉讓、技術合同轉讓、全市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情況等信息。
(八)公安機關要與稅務機關建立長效協作機制,為稅務機關查詢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身份證號碼、暫住人口居住地、外來人員出入境等信息提供便利和幫助;稅務機關在查處涉稅違法案件中,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及時立案偵查;為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提供各類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信息、機動車登記(車牌數據)、賓館旅店入住率、民爆物品接收單位或個人及民爆物品月使用情況等信息。
(九)民政部門對不符合稅務機關提出的認定條件的福利企業,依法進行核查處理;提供社會團體、福利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變更、註銷信息和安置殘疾人就業企業名單。
(十)財政部門要加強與稅務機關的聯系,做好***與稅源的調研工作;應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財政專項資金撥付文件和各項資金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提供上年度城建資金預算編制情況和上年度城建資金決算情況等資料。
(十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提供社會保險登記及變更情況、各藥店醫保登記情況、藥店醫保刷卡消費金額匯總情況、零售藥店藥品配送月刷卡結算明細等資料。
(十二)規劃部門應提供已審批通過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規劃文件、規劃圖等審批資料。
(十三)交通部門應當提供其負責的公路、橋梁建設項目的計劃投資、工程進度、施工單位、工程款支付等信息,並提供具有經營資質的納稅人的經營信息。
(十四)水利部門應當提供河道整治、堤防修復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規劃、工程進度、施工單位、工程款支付等信息。
(十五)衛生計生部門應當提供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變更、註銷、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等信息。
(十六)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部門應當提供文化娛樂場所、網吧的登記、備案、變更、註銷等信息;在舉辦大型營業性演出或者其他文化娛樂活動前,及時提供演出經紀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演員個人等相關信息。
(十七)環保部門應當提供環保項目規劃、工程進度、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等信息。
(十八)體育部門應當在大型商業性體育比賽或者其他重要體育活動舉辦前,及時提供與賽事有關的信息;提供商業性體育健身和培訓機構、場地審批等信息。
(十九)統計部門要根據登記註冊類型和行業提供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總產值、工業用電量、企業利潤等;要提供固定資產投資等涉稅信息的綜合統計資料,如統計月報、統計分析等、特別是鞍鋼集團公司等大型企業;提供國有、集體等各種所有制單位的情況 提供國有、集體等各種所有制單位(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分組)的職工人數、工資總額等信息。
(二十)旅遊發展部門應提供旅遊景區審批、旅遊專項撥款、旅遊項目建設等信息。
(二十壹)人防部門應當提供人防工程使用、建設、改造、拆除許可,人防工程證明材料,人防工程使用費征收等信息。
(二十二)林業部門應當提供特定納稅人使用林地的證明材料、征用占用林地項目審批等信息。
(二十三)殘聯部門應提供《殘疾人證》發放信息,協助稅務機關查詢《殘疾人證》發放信息。
(二十四)外經貿部門應提供對外貿易、外商投資和經濟技術合作信息,外商投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變更、合並、分立、終止情況,境外單位或個人向我市有關企業或個人轉讓商標、專利的情況,以及我市對外投資項目和 "走出去 "企業的情況。全市招商引資項目和 "走出去 "企業在境外投資經營等情況。
(25)公共**** 資源交易管理部門應當提供公共**** 資源交易信息,包括:公共**** 資源交易內容、價格、國有(集體)企業產(股)權轉讓、資產處置、礦業權交易和土地交易等信息。
(26)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提供上壹季度工商經營者開業、變更、註銷、撤銷登記、戶外廣告登記等信息。
(二十七)國稅機關、地稅機關應交換納稅人開業、變更、註銷、非正常戶等戶籍資料和個體工商戶停業信息,交換查補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企業名稱、金額等納稅資料,交換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築企業到外地鞍山代開發票資料,並簽訂代征協議。
(二十八)國土資源部門應協助稅務機關查詢土地權屬情況;為特定納稅人出具荒山使用證明;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和農用地轉用的有關資料;提供上壹年度新增采礦權的詳細信息;提供政府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相關信息;提供礦產資源補償費金額、年開采量、礦山企業動態等信息。
(28)提供礦山企業年度開采量信息和動態監測數據。
(29)海關根據企業申請,提供在鞍山海關通關企業的進出口報關數據信息,配合稅務部門查處企業偷騙稅的違法行為。
(三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供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登記、變更、註銷信息。
(三十壹)審計部門應當提供被審計單位涉稅違法等信息。
(三十二)鞍鋼集團公司應當提供鞍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鞍鋼礦業有限公司等下屬單位技術改造項目、新建項目等資料。
(三十三)服務業應提供每年報廢汽車數量及車型等信息。
(三十四)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提供醫療器械經營單位信息。
(三十五)根據稅收征管實際,有關部門需要提供其他信息和協助的,經鞍山市稅收征管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同意,由有關部門提供。
相關部門本期未產生信息,實行零報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