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的財物。具體來說,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必須利用他的位置;
2.肯定有侵占;
3.必須達到壹個很大的數量。
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對象元素。本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2、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必須利用他的位置;
(2)必須有侵占行為;
(3)必須達到較大數額;
3、主要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4.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安圖對其單位的財產享有經濟上的占有、收益和處分權。這些權利是否取得或行使,不影響犯罪構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