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不符的,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予以賠償。企業與用戶沒有約定賠償的,對保價快件(郵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未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賠償。
簡單聲明
如果1沒有投保,《辦法》中沒有具體的賠償標準,通常是快遞費的5倍。
2保價,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只要解除運輸合同(包裹沒有到達收件人和寄件人),那麽就按照保價金額進行賠償!
建議
1發小件快遞,商品進價不得超過100元!
2寄任何快遞,可以保證價格,壹來可以防止包裹丟失,二來可以多做賠償;保險多了,理賠費用也寬裕了,電話費我也不在乎了。
壹定要了解快遞賠償的相關法律法規,在拉鋸戰談判中占據有利地位。
4註意保留證據,保留原件,沒有看到滿意的賠償就不要交付原件!
口譯
原來快遞公司對快件丟失的賠償主要依據《郵政法》第四十七條和第五十九條,壹般賠償消費者3-5倍的資費。但快件不是郵件,不應適用《郵政法》。從壹定意義上說,適用的法律本身就是錯誤的。但新《辦法》實際上明確了賠償金額不受“資費三倍”限制,而是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關於損失賠償的規定。有約定無保險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但有保險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辦理。《合同法》規定,承運人即快遞公司有保管快遞的責任。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損壞的,快遞公司應當按照約定對消費者進行賠償。沒有約定的,按市場價補償,即按照交貨時或應交貨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補償。在這個過程中,快遞丟失物品的價值是多少,將由消費者承擔,以證明其實際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