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承擔下列職責:
(壹)研究部署、統籌指導食品安全工作;
(二)提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督促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
(四)組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研究、協調、決定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
(六)市、區縣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責。
食品安全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承擔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餐飲服務活動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活動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活動的監督管理。
農業等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衛生、商務、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農業等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的具體職責,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第五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農業、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行使職權,承擔責任。第六條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為政府完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提出意見和建議。第七條鼓勵社會團體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對食品安全進行社會監督。
廣播、電視、報紙、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性宣傳,及時、全面、準確報道食品安全信息,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二章總則第八條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衛生等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需要,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能力建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體系。第九條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實際情況,組織市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農業、衛生、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制定並實施本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農業、衛生、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方案要求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風險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並通報其他相關部門。第十條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要求,負責組織本市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面專家組成的市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制定和修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發布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