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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怎麽申請

法律主觀:

統籌地區壹般應按以下程序進行定點醫療機構的審定:第壹,由願承擔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機構向所在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審查所需的各項證明材料;第二,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提出申請的醫療機構進行資格審查,合格的發給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證書並向社會公布;第三,由參保人員在獲得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範圍內提出個人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選擇意向,由所在用人單位統壹匯總後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第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參保人的選擇意向統籌確定定點醫療機構,並通過簽訂包括服務人群、服務範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醫療費用結算辦法、醫療費用支付標準以及醫療費用審核與控制等內容協議,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認識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是指依法定程序設立的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衛生機構的總稱。這壹概念的含義:第壹,醫療機構是依法成立的衛生機構。第二,醫療機構是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衛生機構。第三,醫療機構是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衛生機構的總稱。我國的醫療機構是由壹系列開展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衛生機構構成的。醫院、衛生院是我國醫療機構的主要形式,此外,還有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同構成了我國的醫療機構。

法律客觀:

《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醫保協議,合理診療、合理收費,嚴格執行醫保藥品、醫用耗材和醫療服務項目等目錄,優先配備使用醫保目錄藥品,控制患者自費比例,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定點醫療機構不得為非定點醫療機構提供醫保結算。

經辦機構不予支付的費用、定點醫療機構按醫保協議約定被扣除的質量保證金及其支付的違約金等,定點醫療機構不得作為醫保欠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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