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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工傷管理條例

法律主觀性:

工傷保險待遇標準:1。醫藥費1。勞動者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緊急情況下可以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2、工傷治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執行。二、住院夥食補助1,住院夥食補助由單位按公司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70%發放。2.由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報經辦機構批準,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外就醫的,所需交通、住宿、夥食費由單位按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三、誤工費(停工期間支付)1。職工因工作事故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工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原單位按月支付。2.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後,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四。護理費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2、工傷職工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種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30%。五、職工因工致殘的待遇第壹種情況,職工因工致殘並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1。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24個月工資,二級傷殘為本人22個月工資,三級傷殘為本人20個月工資,四級傷殘為650。2.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在傷殘津貼的基礎上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第二種情況,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1。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16個月工資,六級傷殘14個月工資;2.與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會安排適當的工作。如果難以安排工作,雇主將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按規定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經職工本人提出,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向其支付20個月、18個月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35個月、30個月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第三種情況,因工致殘,被鑒定為7級至10級的職工,享受以下待遇:1。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2個月,八級傷殘10個月,九級傷殘8個月,十級傷殘6個月。2.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向本人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具體標準為:7級16個月,8級14個月,9級12個月,10級10個月;殘疾人壹次性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為:7級25個月,8級20個月,9級15個月,10級10個月。職工被診斷為職業病的,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50%。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工傷職工,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滿1年,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減少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總額的10%發放;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6.職工因工死亡賠償金,其直系親屬按照以下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1。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提供給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因工死亡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3.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制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4、殘疾職工在停工期間因工傷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5、壹至四級傷殘職工停工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項和第(二)項的待遇。七。非法雇傭傷亡賠償1。壹次性賠償包括職工或童工因事故受傷或患職業病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壹次性賠償。壹次性賠償金的數額,應當在因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童工死亡或者被鑒定勞動能力後確定。2.勞動能力鑒定按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鑒定費由工傷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支付。3.職工或者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所發生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夥食補助費、交通費等費用,由殘疾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範圍支付。4.壹次性傷殘賠償金按以下標準支付:壹級傷殘賠償基數16倍,二級傷殘賠償基數14倍,三級傷殘賠償基數12倍,四級傷殘賠償基數10倍,五級傷殘賠償基數8倍,六級傷殘賠償基數6倍。5.因意外傷害或職業病導致死亡的,按賠償基數的10倍支付壹次性賠償金。6.補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八、其他情況1、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情況等確定。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2.職工外出工作時發生事故或者搶險救災期間下落不明的,自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發放工資,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工傷保險基金將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困難的,可以預支50%的壹次性工亡補助金。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辦理。3.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壹)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二)拒絕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三)拒絕治療的;(四)被判處有期徒刑執行的。4.用人單位分立、合並或者轉讓的,由承繼單位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繼任單位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5.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6.職工在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和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賠償措施。7.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期間,應當優先支付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8.職工被派往國外工作,按照所去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暫停。9.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按照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10,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法律客觀性: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六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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