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青元《吳聲紀》卷十壹:“州朝捐助薪,始於康熙初三藩之變。”《清選七稿》:“光緒二十壹年,新海防案展覽有限,擬增加武直捐款,並在集外另設壹類,以利踴躍捐款。”
清朝中葉以前,遇有國家慶典、提高軍餉、巡邏、工程建設等眾多開支時,允許巨商捐款為民服務,舉行臨時性捐款。如順治二年(1645),豫親王多多南下,安徽祁門商人王文德和文健兄弟捐資30.2萬元做老師。
著名的帝國商人介休範在工作了三個朝代,給予私人金錢以支持軍需,並向西征準噶爾的前線運送了大量的口糧。乾隆年間,金昌、小川之戰歷時五年,兩淮、浙江、河東、山西、路暢鹽商共捐銀1200萬兩。
乾隆皇帝六次訪問江浙,淮北鹽商承擔使命,每次捐銀二百萬兩;浙江和路暢的鹽商也捐了幾十萬兩。為了獎勵失信者,乾隆皇帝下令鹽商對達到三等者加“陳峰袁青”的封號。未達到三級者,授予“判官”稱號,最高壹級。
雖然這些都是空洞的官銜,卻顯示了天子的寵信。從此,捐款成為壹種常規做法,捐款的名字被列入國家的正財政收入。清末,《辛醜條約》簽訂後,為籌措庚子賠款資金,在四川等地征收的土地稅附加費也叫捐納。
捐贈物品的註意事項:
首先要選擇符合自己需求的物品。在選擇捐贈物品時,我們應該考慮接受捐贈人的實際需要。比如我們要捐孤兒院,可以選擇壹些孩子需要的衣服和玩具。
而如果要捐建養老院,可以選擇壹些老人需要的生活用品和保健品。了解受助者的需求,選擇合適的物品,是確保捐款能夠真正起到幫助作用的關鍵。
其次,要保證捐贈物品的質量和安全。捐贈物品的質量和安全對受贈人的健康和生命有重要影響。我們應該註意選擇新的或幾乎新的物品,以確保它們沒有損壞或過時。
特別是壹些食品和藥品,要保證符合安全要求,沒有過期。我們可以通過查看產品包裝上的信息和咨詢專業人士來獲得這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