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環境保護、機關事務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用能和排汙計量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對在用能和排汙計量監督管理、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第六條 用能和排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配備用能和排汙計量器具。
禁止使用下列用能、排汙計量器具:
(壹)未經檢定(校準)或者超過檢定(校準)有效期的;
(二)性能不符合計量標準要求的;
(三)偽造或者破壞檢定證書、標記、封緘、防作弊裝置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用能和排汙單位購買指定的計量器具和技術服務。第七條 用能和排汙單位應當對使用的計量器具定期進行檢定(校準),保證計量器具量值的準確可靠。
列入國家強制檢定目錄的用能、排汙計量器具,應當由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依法強制檢定。
非強制檢定的用能、排汙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依法自行或者委托具備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校準)。第八條 重點用能和重點排汙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安裝經檢定(校準)合格的用能、排汙計量器具,並在安裝前將計量器具的配備與安裝方案報所在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第九條 用能和排汙單位應當明確計量管理機構及其職責,建立健全用能和排汙計量管理制度,維護計量器具正常運行。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能源計量管理體系,並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能源計量審查。第十條 用能和排汙單位不得虛報、瞞報,不得隱匿、偽造、篡改、銷毀計量數據資料。第十壹條 重點用能和重點排汙單位應當配備專人負責計量工作,其計量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計量專業知識和相應能力,接受計量專業知識培訓。第十二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將用能計量數據接入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線監測平臺,重點排汙單位應當將排汙計量數據接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線監控平臺,實現用能、排汙計量數據在線采集。
能源供應和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能源計量數據采集與傳輸標準,定期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線監測平臺傳輸重點用能單位能源計量數據。第十三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統計等主管部門建設用能、排汙計量數據***享平臺,實現信息***享。第十四條 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用能、排汙計量數據的計量服務單位,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
計量服務單位從事用能、排汙計量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計量專業知識,定期接受計量專業知識培訓。
計量服務單位提供的用能、排汙計量數據,應當真實可靠,並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第十五條 用能和排汙單位可以委托具備資質的計量服務單位對大宗能源的貿易交接、能源消耗狀況、汙染物排放狀況實行第三方公正計量。第十六條 開展節能減排補助、獎勵等工作使用的用能量、排汙量計量數據,應當使用具備資質的計量服務單位確認的數據。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對下列用能和排汙計量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壹)計量管理體系、制度;
(二)計量器具的配備、使用、檢定(校準);
(三)用能量的采集、傳輸、匯總;
(四)計量數據的準確性和真實性;
(五)用能設備的能源效率標識;
(六)計量工作人員的配備、培訓。第十八條 用能和排汙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虛報、瞞報計量數據或者隱匿、偽造、篡改、銷毀計量數據資料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