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將城鎮職門診慢性病待遇標準由原來的每年1800元和2400元統壹提高至3200元。
城鎮職工門診慢性病統籌金支付比例為90%,患者每人每季度最多支付不超過800元,每人每年最多支付不超過3200元。同時患有兩種或以上病種的,每人每季度統籌金支付再增加200元,年度增加800元,最高可達4000元。
二、將城鄉居民門診慢性病待遇標準由原來的每年1000元和1200元統壹提高至1600元,取消城鄉居民門診慢性病300元起付線標準。
城鄉居民統籌金支付比例為70%,每人每季度最多支付不超過400元,每人每年最多支付不超過1600元。同時患有兩種或以上病種的,城鄉居民每人每季度統籌金支付再增加100元,年度增加400元,最高可達2000元。
三、提高了惡性腫瘤患者門診治療待遇標準。
將惡性腫瘤患者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發生的放療、化療、免疫治療、內分泌治療、抗疼痛治療以及與病情相關的壹次性醫用材料、檢查檢驗、服務設施等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統籌金支付比例按城鎮職工或城鄉居民相應住院比例標準支付。
四、擴大了尿毒癥透析患者輔助治療藥品報銷範圍。
尿毒癥透析患者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發生的治療費用仍按原政策執行,但根據病情需要,透析患者在定點醫療機構可使用左卡尼汀、鐵劑、鈣劑、鈣磷代謝異常調節藥物,統籌金支付比例按城鎮職工或城鄉居民相應住院比例標準支付。
五、取消了器官移植術後抗排異治療(肝、腎、肺、心臟移植)患者輔助治療藥品和檢查檢驗費用不超過總費用25%的限制。
器官移植術後抗排異治療(肝、腎、肺、心臟移植)門診報銷標準仍執行原標準不變。對因病情需要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與病情相關的治療藥品和檢查檢驗費用,不再執行不超過門診治療年度限額25%的限制。同壹患者進行多個(次)器官移植的,以最後壹個(次)器官移植時間計算門診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並執行單個器官移植抗排異治療待遇標準。
六、將血友病、系統性紅斑狼瘡、再生障礙性貧血納入城鎮職工門診特殊疾病治療範圍。
將城鎮職工血友病、系統性紅斑狼瘡、再生障礙性貧血患者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發生的治療費用及與本人病情相關的檢查檢驗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統籌金支付比例按城鎮職工相應住院比例標準支付。該三種特殊疾病病種的納入,大大減輕了這部分患者的醫療費用負擔。
七、提高了肺結核、精神分裂病患者的待遇標準。
將精神分裂癥患者並入重性精神病人藥物維持治療管理,將肺結核、重性精神病人藥物維持治療患者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發生的治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統籌金支付比例按城鎮職工或城鄉居民相應專科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比例標準支付,大大提高了這部分患者的待遇標準。
八、將糖尿病胰島素治療納入門診治療報銷範圍。
將糖尿病胰島素治療患者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或憑醫囑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胰島素發生的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統籌金實行年度限額管理,統籌金年度最多支付不超過2,400元。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發生的費用統籌金按城鎮職工或城鄉居民相應住院比例支付,在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費用統籌金按城鎮職工或城鄉居民市屬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相應住院比例標準支付。這壹政策的實施,將進壹步提升糖尿病患者的生活和生存質量。
九、將城鄉居民特殊疾病患者門診發生的費用,按規定納入大病保險支付範圍。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患者特殊疾病門診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後,個人自付部分醫療費用超過大病保險起付標準以上的,按規定納入大病保險支付範圍(不含統籌基金支付限價及特殊疾病門診治療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
第五十二條 國家制定醫療衛生人員培養規劃,建立適應行業特點和社會需求的醫療衛生人員培養機制和供需平衡機制,完善醫學院校教育、畢業後教育和繼續教育體系,建立健全住院醫師、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建立規模適宜、結構合理、分布均衡的醫療衛生隊伍。國家加強全科醫生的培養和使用。全科醫生主要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和轉診、預防、保健、康復,以及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