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餐飲服務食品采購索證索票管理規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程》、《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北京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中小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學校食堂,是指為滿足我校學生(含教職工)就餐需求,並符合衛生安全標準,在校園內設置的具有相對獨立的食品原料儲存、食品加工操作、食品銷售和就餐空間的特殊場所。
第三條本辦法規定了中小學食堂的組織管理、食品安全管理、食堂從業人員管理、食堂食品采購、食堂食品儲存、食堂食品加工、食堂食品供應、食品營養管理、食堂財務管理、食品安全應急處置和監督檢查等內容。,並適用於全市中小學和中等職業學校食堂(以下簡稱學校食堂)的管理。幼兒園食堂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市教育委員會負責協調和指導全市學校食堂管理工作,制定學校食堂管理辦法,督促區教育委員會履行食堂管理職責。
第五條區教育委員會是本區學校食堂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轄區內學校食堂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制定學校食堂建設發展規劃,推進學校食堂建設,完善學校食堂設施設備;明確管理部門,承擔管理責任,建立考核制度,加強日常管理,督促指導學校落實食堂管理責任和管理制度。
第六條堅持公益性原則。根據學校食堂“非營利性”要求,加大政府投入,制定並落實優惠政策,降低學校食堂運營成本,禁止學校以任何方式利用學校食堂營利。
第七條堅持自願原則。尊重學生和家長的吃飯意願。原則上,所有寄宿學校的寄宿生應在學校食堂就餐,走讀生應在自願的基礎上就餐。學校應當制定校餐管理辦法,規範校餐管理。
第八條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負責學校食堂的管理。校長是第壹責任人,對學校食堂管理負總責。建立由校領導、後勤管理等相關部門負責人和食堂管理人員組成的學校食堂管理領導小組,明確工作職責,全面負責學校食堂管理工作,每學期召開不少於2次專題會議。
第九條建立崗位責任制。學校應當根據學生用餐規模,建立采購、加工、儲存、會計、出納、食品安全管理等崗位責任制,明確崗位職責。關鍵崗位人員應定期輪換。規模較小的學校,部分崗位可以由其他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擔任。
第十條學校食堂原則上由學校自主經營和管理。學生規模大、就餐學生多、無自收自支能力的學校食堂,可在區教委指導下,通過公開競爭,委托有實力、有信譽的社會餐飲企業,實行無資本、無利潤總額控制的托管服務。學校食堂實行“零租賃”,並報區教委備案。
第十壹條設立飲食委員會。學校應當成立由學校領導和學生、教師、家長代表組成的飲食委員會,明確工作職責,建立工作制度,參與和監督學校食堂的食品安全、質量、價格、財務等管理工作。飲食委員會委員任期原則上為壹年,並報區教委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針對學校食堂管理的各個關鍵環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主要包括員工健康管理、培訓管理、晨檢、食品采購及取票、進貨檢查及臺賬記錄、
食品加工操作規程、加工經營場所和設施的清洗消毒和維護、食品留樣、食品添加劑使用、餐廚垃圾處理、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崗位責任、日常檢查和投訴受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三條加強學校食堂的安全防範,防止非法縱火、盜竊、投毒等危害學校食堂安全的行為。與學校食堂管理相關的記錄,如工作會議、日常檢查、賬目登記等。,應完整、規範,並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實行校長和教師代表陪餐制度,實現同標準就餐,並做好陪餐記錄,及時發現和解決食堂管理中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