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禁止生產(包括配制,下同)、銷售假藥。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假藥:
1、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擴展資料:
案例:明知是假藥還予以售賣獲刑
近日,湟中縣人民法院審理了壹起售賣假藥案,劉某在無任何藥品經營許可手續的情況下明知是假藥還予以售賣,依法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壹年,並處罰金壹萬元。
據了解,劉某自己經營著壹家店鋪,發現銷售保健品是壹條快速發家致富的捷徑,於是劉某在無藥品經營許可手續的情況下,私自購進參茸三腎丸、藏八寶和蟲草鹿胎丸等計生保健藥品,並在自己經營的店鋪內售賣。
2015年9月15日,已售賣假藥三個月有余的劉某在自家店鋪內被公安民警抓獲並查獲其涉嫌銷售的25種疑似假藥物品。當天,上述藥品被送至湟中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鑒定,參茸三腎丸、藏八寶和蟲草鹿胎丸等產品包裝盒說明書上有中藥制劑、純中草藥和藥物功效等藥品術語。
但產品既無藥品批準文號,又無相關藥品產品註冊證,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上述產品為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的藥品,應按假藥論處。
湟中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的行為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明知是假藥而予以銷售,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應予懲處。鑒於劉某在庭審中較好的認罪悔罪態度、積極繳納罰金,遂作出上述判決,並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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