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申請,企業需要向相關藥品監管機構提交變更質量負責人的申請;
2、審核材料,藥品監管機構會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的目的是確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規性;
3、考核評估,藥品監管機構可能會對新任質量負責人進行考核評估,以確保其具備相關的資質和能力。考核評估的內容可能包括面試、資質審查等;
4、批準變更,在審核和考核評估合格後,藥品監管機構會批準質量負責人的變更。企業會收到相關的批準文件或通知;
5、變更公告,企業需要按照藥品監管機構的要求進行變更質量負責人的公告和備案。這通常包括在企業內部公示和向相關部門報備。
藥品生產企業質量負責人變更需要以下資料:
1、填寫企業質量負責人變更的申請表格,包括企業基本信息、原質量負責人和新質量負責人的個人信息等;
2、提供新任質量負責人的個人身份證明、學歷證明、職業資格證書等相關資料;
3、如原質量負責人已離職,需要提供離職證明或相關文件;
4、提供新任質量負責人的工作經歷證明、職稱證書、藥品相關領域的專業資質證明等;
5、根據當地的要求,可能還需要提供其他的相關文件,如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藥品生產許可證、質量管理體系文件等。
綜上所述,藥品生產企業質量負責人變更流程包括提交申請、審核材料、考核評估、批準變更和變更公告等步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藥品生產企業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許可事項的,應當在許可事項發生變更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變更許可事項。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