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文件,並對有關合同、票據、文件進行復印。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等相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於生產經營的違法或者被汙染的工具、設備;
(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
(五)查封違法生產經營場所。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因此,對無證經營食堂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查封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場所;並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