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粵價[2004]50號
各市、縣(區)、自治縣物價局,各有關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單位: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壹步規範藥品政府價格行為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03〕1331號),經研究,決定取消對市場調節價藥品的價格備案公布制度,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凡在我省生產或銷售《國家計委定價藥品目錄》(計價格〔2000〕2141號,粵價〔2000〕317號)和《廣東省政府定價藥品目錄》(粵價〔2001〕293號)以外的市場調節價藥品(包括《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規定劑型以外的OTC劑型),省物價局不再委托廣東省價格監測中心辦理價格備案業務,也不在廣東價格信息網、《物價公報》(廣東版)等媒體公布其價格,以往在廣東省《藥品價格專刊》上公布的市場調節價藥品的價格信息或出具的價格證明資料,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同時廢止。
二、對屬市場調節價的藥品要實行明碼標價。企業自主定價藥品的零售價格要完全由市場競爭形成。取消市場調節價藥品價格備案公布制度以後,凡在我省生產或銷售屬市場調節價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應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自主制定零售價格,並按照信息公開和明碼標價的有關規定,在營業場所特定位置進行價格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同時,要積極配合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做好藥品價格監測工作。
今後,對屬市場調節價的藥品,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及所屬事業單位不得幹涉企業自主定價權,不得以備案、價格認證等名義出具書面證明或公示其價格。各醫療機構和代理招標的中介機構不應再要求藥品經營企業提供經物價部門備案或公布的價格證明資料,參加投標的市場調節價藥品的零售價格,以企業投標報價為準。
三、要加強對藥品價格的監督檢查。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新政策的宣傳解釋,加大價格監督檢查力度。對不執行上述有關規定,擅自將政府定價範圍的藥品以異名、別名、曾用名或以鹽根(酸根、堿根)不同而按市場調節價藥品自主作價銷售,或以其他形式規避政府定價的,以及以備案、價格認證等名義出具書面證明或公示其價格等行為,要依法進行查處。
四、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執行。我局《關於進壹步做好藥品價格備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價〔2001〕177號)中對企業自主定價藥品備案公布的有關規定,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