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維護醫療機構治安秩序,加強對醫療機構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及時查處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制度化解醫療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作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醫療糾紛的預防和處理工作。第七條 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制度。
醫療機構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設立專門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具體組織機構、糾紛受理範圍、調解工作程序等,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和人民調解法》的規定制定。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其所需工作經費、人民調解員工作補貼、調解工作場所和設施由所在地縣級財政安排解決。第八條 鼓勵推行醫療責任保險制度。
支持保險公司開辦醫療責任保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投保醫療責任保險。
醫療責任保險費用列入醫療機構業務成本。醫療機構不得通過投保醫療責任保險提高醫療收費標準或者增加患者負擔。第九條 醫院協會、醫師協會等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促進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加強醫德醫風建設,提高醫療服務水平和質量。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醫療衛生法律法規宣傳和醫療衛生健康教育,引導公眾理性對待醫療風險。
新聞媒體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報道醫療糾紛,正確發揮輿論監督作用。第二章 預防 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執業行為的監督管理,督促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建立健全醫療質量監控評價制度、醫療安全責任制度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患溝通機制,設立咨詢、投訴接待場所,配備咨詢、投訴接待人員,接受和處理患者、患者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的咨詢、投訴。
咨詢投訴接待人員應當認真傾聽、如實記錄咨詢投訴反映的情況。投訴記錄應由投訴人簽字或蓋章確認。
能當場處理的,應當當場處理;不能當場處理的,應當及時轉交相應科室或者指定有關人員處理,在規定的時間內處理完畢,咨詢投訴結果由接待人員向咨詢投訴人反饋。第十四條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二)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關心、愛護和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治病救人,合理用藥,提高服務水平,保證醫療質量。
(三)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耐心解答其咨詢,並註意心理疏導;如實告知患者可能出現的不利後果,應如實告知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四)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實驗性臨床護理的,應當征得患者書面同意;不能或者不應當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說明,並征得其書面同意。搶救有生命危險的患者和其他緊急情況下不能取得患者、患者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批準或者負責人授權,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