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禽類,包括雞、鴨、鵝、肉鴿、鵪鶉、人工馴養繁殖的野禽等供食用的禽類動物。
本辦法所稱活禽,指前款所列的活體禽類。
本辦法所稱禽產品,指活禽經屠宰、加工的鮮禽產品或凍禽產品。第三條 本市禁止活禽交易區域:
(壹)雲巖區、南明區、觀山湖區。
(二)花溪區所轄明珠社區、陽光社區、貴築社區、清溪社區、溪北社區、清浦社區、航天社區、航空社區、金欣社區、三江社區、小孟社區、金竹社區、瑞華社區、黃河社區、黔江社區、興隆社區、平橋社區、花孟社區;烏當區所轄新天社區、振新社區、創新社區、順新社區、高新社區;白雲區所轄大山洞社區、紅雲社區、白沙關社區、鋁興社區、艷山紅社區、艷山紅鎮;雙龍航空港經濟區所轄龍洞社區、見龍社區。
(三)雙龍航空港經濟區與南明區接壤的小碧村、雲關村、木頭村、柏楊樹村、羅吏村。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發展需要,調整禁止區域,並提前向社會進行公布。第四條 本市禁止活禽交易區域內活禽實行定點屠宰、白條禽上市。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協調全市活禽屠宰和禽產品經營管理工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相關部門按下列規定履行管理職責:
工商行政部門負責活禽、白條禽經營者的登記註冊,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
農業行政部門負責活禽定點屠宰行業規劃、設置及管理工作,負責牽頭開展非法活禽屠宰廠(場)的取締工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活禽屠宰行業及禽類交易市場的動物防疫監督管理。
食品藥品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活禽、白條禽及禽產品生產經營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商務行政部門負責活禽批發市場規劃設置,推進禽類產品冷鏈流通體系建設工作。
城管(綜合執法)行政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在人行天橋、地下通道或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場所設攤經營活禽及禽產品行為。
衛生、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國土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活禽交易、屠宰及禽產品經營等相關活動監督管理工作。
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做好本轄區內活禽交易、屠宰及禽產品經營等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對疫病的監測及評估,可以決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暫停活禽交易。暫停交易的時間和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發布公告。
縣(市)人民政府需要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暫停活禽交易措施的,由縣(市)人民政府發布通告。
暫停活禽交易期間,活禽零售市場、活禽批發市場應當停止活禽交易。第七條 活禽批發市場的設置,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專業市場規劃實施。活禽批發市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場內設置管理區、交易區、廢棄物處理區,各區相對獨立;
(二)水禽交易區和旱禽交易區分隔設置;
(三)有清洗、消毒和汙水汙物處理設施設備,排汙系統應符合環保要求;
(四)配備焚燒爐等無害化處理設備;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 進出活禽批發市場交易的活禽,應當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第九條 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向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活禽批發市場派駐官方獸醫,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開展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第十條 活禽批發市場在其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建立健全衛生、消毒、無害化處理、定期休市和食品安全管理等制度並予以公示;
(二)每日組織對活禽交易場所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進行清洗、消毒,收集廢棄物和死亡禽類,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建立活禽經營管理檔案,查驗並留存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檢疫信息追溯憑證,留存期限不少於六個月;
(四)建立從業人員管理檔案,並開展健康防護培訓,落實衛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護措施;
(五)制定禽流感等疫病防控應急預案,發現活禽突發大量迅速死亡或者有禽流感可疑癥狀的,立即依法向農業行政部門報告,並采取相應措施。
(六)活禽批發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禽產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出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並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行政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