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轉入員工個人賬戶。
2.用人單位:按用人單位繳費工資基數的9%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的保險費部分按以下標準計入職工個人賬戶:
(1)35周歲以下職工按本人月工資基數的0.8%轉入個人賬戶;
(2)35周歲以上45周歲以下的職工,按照本人月工資基數的1%轉入個人賬戶;
(3)45周歲以上的職工,按本人月工資基數的2%計入個人賬戶;
(4)70周歲以下退休人員,按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3%劃入個人賬戶;
(五)70周歲以上退休人員,按照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8%計入個人賬戶。
醫療保險的報銷條件如下:
1,參保人就醫購藥必須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或持定點醫院醫生開具的醫療處方到社會保險機構確定的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2.參保人員在就診過程中發生的醫療費用,必須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範圍和支付標準,才能按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3、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在社會醫療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部分,由社會醫療統籌基金統壹比例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