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塗慧
塗慧讀者:
在本案中,學校的校內食堂為學生提供的午飯,由於原料存在衛生問題,造成200多名學生中毒,學校應對此負完全責任,對中毒學生遭受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
壹、在此案中,學校向學生提供的食品不符合衛生標準,因此造成了大批學生食用後中毒,屬於校方的壹次責任事故。學校責任事故是指學校由於疏忽或過失,未盡到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而造成學生的傷害事故,學校承擔過錯責任。它包括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有明顯的不安全因素;學校的管理制度存在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學校教職工在履行教育教學職責中違反有關要求及操作規程;學校組織課外活動時未進行安全教育或未采取必要的防範措施;學校統壹提供的食品、飲用水不符合安全及衛生標準;學校知道及應該知道學生特異體質、疾病,而在教學活動中沒有給予應有的註意;學校違反規定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適宜未成年人參加的活動。
在此案例中,學生因食用了受到汙染的蕓豆而導致高燒、嘔吐集體中毒事件,事件的根源就在於學校沒有能夠嚴格進行食品采購的衛生檢驗,造成不衛生的食品進入學校食堂,因此學校應負全部責任。
二、對於這類學校責任的事故,學校應按過錯原因承擔與之相應的責任。食堂提供的食品造成學生食用後中毒,過錯在學校壹方。學校壹方必須采取有效救治措施,立即排除危險因素,並且對由此造成的人身健康損害及其他經濟損失進行賠償。在本案中,雖然中毒人數眾多,達到200余人,但是沒有學生死亡。如果發生學生死亡的後果,那麽學生的家長以及其他監護人可以要求校方賠償喪葬補助費以及死亡賠償金。對於賠償數額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處理。 □江勇